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迎接市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迎接市人大代表视察《国旗法》贯彻实施情况准备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秦政办[2005]17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1-03
施行日期:2005-11-03
发布部门: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开发区管委,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近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下发通知,定于11月中旬,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对全市贯彻落实《国旗法》情况进行视察。视察组将听取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关于贯彻实施《国旗法》情况的汇报,实地察看市区部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学校,以及城市广场、公园等活动场所升挂国旗情况。请各有关单位对学习、宣传《国旗法》情况;是否按规定升挂国旗;国旗制作、销售及贯彻实施《国旗法》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准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市人大常委会这次组织对《国旗法》贯彻情况的视察,安排专门机构或人员,按照视察的内容,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要于近期进行一次自查,对不符合《国旗法》规定的现象,认真整改。

二、要加大对《国旗法》宣传教育力度。国旗是一个国家的标志和象征,代表国家的尊严,维系着民族的团结。依法认真做好国旗的升挂,是爱祖国、爱社会主义的具体体现,是振奋民族精神的重要方式。各地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宣传《国旗法》,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国旗意识和国旗法制意识,激发爱国主义精神。

三、建立对《国旗法》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制度。依法升挂国旗,不是某一个时期的行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国旗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建立定期、不定期的经常性检查制度,尤其是在“五一”、“十一”、“元旦”、“春节”期间,更要加强检查,确保本辖区、本部门和本系统管辖内各单位国旗升挂规范。

四、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按照《国旗法》的规定,应当升挂国旗而未升挂的;二是升挂的国旗是否破旧、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三是升挂的国旗位置是否恰当;四是是否按照规定升降国旗;五是是否有将国旗及其图案用做商标和广告的;六是是否有故意毁损、涂划、玷污、践踏国旗的。对发现存在问题的部门和单位,要责令限期纠正。

五、明确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国旗法》的贯彻实施,严格按照《国旗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应明确政府有关部门或法制机构承担组织检查。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对全市国旗升挂的监管工作;市法宣办要将〈国旗法〉列入普法宣传的重要内容;市教育局要负责对全市全日制中小学国旗升挂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对制售国旗的标准、规格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作、销售的国旗符合《国旗法》和有关规范的要求。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将近年来贯彻实施《国旗法》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于11月10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二00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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