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粮食行政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川府函[2005]21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1-09
施行日期:2005-11-09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正文

  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之际,6—7月省政府统一组织,地方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开展了全省首次粮食行政执法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切实加强粮食行政执法,促进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转换,保护了粮食生产者的利益,维护了良好的粮食市场秩序,保障了全省粮食安全。由于《条例》颁布实施时间较短,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粮食行政执法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个别地方对市场化新形势下“依法管粮”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二是市场化条件下新的粮食管理制度的配套措施还不完善。三是粮食行政执法机构缺乏法律专业人才。四是粮食质量监管体系不健全。为尽快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切实保护好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学习,进一步提高对粮食行政执法重要性的认识

  《条例》是规范粮食流通的重要行政法规,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入宣传、学习《条例》,将《条例》的宣传、学习纳入“四五普法”和“五五普法”进行安排。全面贯彻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州)行政首长责任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市场化条件下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指导和支持粮食、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法搞好管粮工作,真正担负起本地、本部门发展粮食生产、维护市场秩序、维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

  二、抓紧完善地方性粮食规章,建立健全粮食行政执法监督体系

  省粮食局要针对粮食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调研和做好立法起草工作,省法制办按照行政立法程序把制定《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纳入2006年立法计划,重点解决有关法律法规不配套、不完善的问题。市(州)、县(市、区)两级是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省粮食局从2005年起统一安排每年对全省粮食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以专业知识和法律素质为重点的普遍轮训。对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关行政执法或监督检查证,否则不准上岗执法。鼓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机关在职人员攻读法律专业学历,提高粮食行政执法人员专业能力和法律素质。

  三、建立和完善粮食质量检测网络,加强粮食质量监管体系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7部门《粮食质量监管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266号)的规定建立和完善粮食质量检测网络,加强粮食质量监管体系建设,为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制度提供保障,提高应对突发群体性粮食质量安全事件的预警和应急能力。粮食质量检测体系建设由粮食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粮食质量检测体系建设、粮食质量监管专项经费按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建立和完善粮食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

  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粮食、工商、质监、卫生、物价等涉粮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协调、紧密配合的粮食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发挥自身优势,主动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努力,把粮食市场管理好,把农民利益保护好,把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好,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要根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有重点地开展粮食行政执法专项检查活动。一是在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开展粮油质量监管为重点的专项执法活动,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粮油消费市场的正常秩序。二是在夏粮和秋粮收购期间开展粮油收购市场监管为重点的专项执法活动,以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正常的粮油收购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检[2004]230号)关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切实搞好保障,落实粮食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专项经费。

  二00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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