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5]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5]144号文件精神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菏政发[2005]2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1-10
施行日期:2005-11-10
发布部门:菏泽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整顿和规范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5]28号文件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鲁政发[2005]14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大意义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业将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事关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局。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省政府《通知》精神上来,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大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明确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目标工作目标:开展以煤炭、建筑石材、砖瓦粘土、地热、矿泉水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工作,年底前完成对全市所有矿山企业的全面检查。到2007年9月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有效控制;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显著提高;基层监管工作全面落实到位,矿业投资环境得到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明显加强,基本建立起依法、规范、科学、有序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全面查处各种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对无证开采、乱采滥挖、浪费和破坏矿产资源、未经批准非法从事采矿活动的砖瓦窑厂等采矿企业,在2005年底前要全部关闭;对浪费资源的矿山停产整顿,经整顿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2006年6月底前完成对非法转让采矿权的处理,未经批准擅自转让的,按照法定权限依法责令改正、处罚,情节严重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对已发放的采矿许可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越权颁发、不符合法定条件颁发、矿区范围相互重叠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各类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和铁路、主要公路等交通沿线两侧(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违法设置的采矿权,2006年6底前依法处理完毕。

  (二)全面清查矿产资源地质勘查项目。2005年底前完成对辖区内所有探矿权人履行义务情况的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凡未按项目设计施工、没有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非法转让探矿权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2006年6底前依法处理完毕。

  (三)依法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行政案件。对违法、违规审批采矿权、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行为一律进行责任追究。对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四)开展废弃矿坑的恢复治理工作。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筹集社会资金及政府配套资金,对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坑,开展恢复治理工作,逐步恢复矿山生态地质环境。对生产矿山企业,本着“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加强对采矿企业的监管力度,认真做好恢复治理工作。

  (五)严格实施规划,加强宏观监管。认真实施《菏泽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严格按照限采区、允许开采区和各类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标准设置采矿权、优化矿山开采布局。对建筑石材、砖瓦粘土等矿产资源,严格控制矿业权审批总量和开采总量,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对违反规划设置的采矿权,一律注销其采矿许可证,逐步实现资源开发的规模化、集约化。

  (六)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门槛。对探矿权和由国家、省级审批发证的采矿权,严把审查关,按照规划出具审查意见,对超出申请人资金能力或超出勘查施工能力以及勘查设计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勘查申请,一律不予审查;凡不符合法定条件,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标准,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采矿权布局不合理,有资源权属争议,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新办采矿权申请,一律不予审查。严格矿业权转让管理,规范转让行为,防止炒买、炒卖、非法转让矿业权现象的发生。

  (七)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深入推进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进一步培育规范完善矿业权市场。凡出让国家出资勘查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探或开采的矿产地、无需勘查可直接开采的矿产地以及其他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均要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有偿出让。凡无偿取得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或无须勘查可直接开采的矿产地的采矿权,以及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或转让不需勘查可直接开采矿产地采矿权的,必须对探矿权、采矿权进行评估,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要进一步规范完善有偿出让制度,有效防止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腐败行为的发生,建立和完善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切实加大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的征收力度,防止国有资产收益流失。

  (八)加强勘查开发监督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矿业权设置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购买使用爆破器材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要充分发挥矿产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强化对重点石油矿区、煤矿等矿山企业的矿产督察工作。要深化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效遏制乱采滥挖、破坏浪费资源的现象。要强化对探矿权最低勘查投入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圈而不探、抢占地盘的不正常现象。要加强矿产储量登记、统计,强化动态监管,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矿产开发年度报告制度,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

  (九)健全完善制度,切实保护地质环境。要认真实施《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新建矿山要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切实从源头避免产生新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要加强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因地制宜,综合整治,探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新机制、新途径。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调整充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及时协调解决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各县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意见,狠抓落实,确保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工作任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增强责任感,主动做好此次整顿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各县区要搞好本次活动的宣传发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要在各阶段任务完成后,对所辖区域内自查工作情况向市政府写出工作总结和申请验收报告,同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将组织督导组对各县区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二00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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