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村级动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05]11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1-15
施行日期:2006-01-01
发布部门: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章 聘用和考核

  第四章 补贴管理

  第五章 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鞍山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动物防疫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和《辽宁省兽医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动物防疫员(以下简称村防疫员)是指由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聘用,在指定区域内从事动物强制免疫等工作,具有执业助理兽医或以上资格的兽医人员。

  第三条 村防疫员主要职责:承担所在区域性动物卫生监督所指派或委托的区域内动物强制免疫工作,负责责任区内动物防疫档案建立及动物疫情普查和动态报告等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县(市)区区域性动物卫生监督所聘用,可协助动物检疫员进行动物产地检疫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派出的区域性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区域内村防疫员的管理。

  第五条 依照行政村设置,每村至少配备一名村防疫员。在村防疫员总数确定的情况下,按照“就地就近、方便群众”的原则,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防疫工作实际需要,对村防疫员设置进行调整。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村防疫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严肃认真、尊重科学、爱岗敬业、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20-55周岁,因特殊需要可放宽至60周岁。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执业助理兽医或以上资格的兽医人员;

  (四)从事兽医工作未出现过较大责任事故。

  第三章 聘用和考核

  第七条 村防疫员由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在其管理区域内,经公开考试并考核通过后,从具有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中择优聘用。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要与聘用者签订聘用合同。在确定聘用者时,要优先考虑原兽医站分流兽医人员。

  第八条 村防疫员聘用期原则上为一年,工作称职的可以续聘,对不适应此项工作或工作不负责的,经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查实后,予以解聘。

  第九条 建立村防疫员考核制度,每半年对村防疫员的强制免疫、免疫档案建立、疫情普查、动态报告等项工作进行考核;被聘为动物产地检疫协检员的,还要对协助产地检疫工作进行考核。对工作业绩突出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严重失职的要予以解聘。

  第四章 补贴管理

  第十条 建立村防疫员专项补贴制度

  (一)专项补贴的设立

  村防疫员承担动物强制免疫或协助动物产地检疫等公益性职能,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要设立专项补贴,并列入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预算。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

  (二)专项补贴的管理和发放

  1.建立村防疫员档案。市、县(市)区两级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村防疫员管理档案,并于每年1月底前分别将聘用的村防疫员数量通报同级财政部门。

  2.专项补贴每年发放2次。每年6月和11月底前,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专项补贴计划,分别将村防疫员补贴拨付到同级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三)建立专项补贴监管机制。市、县(市)区两级监察、审计、财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村防疫员专项补贴预算及其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补贴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没完成动物防疫任务或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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