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05]4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1-17
施行日期:2005-11-17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 2005年9月15日)

为促进农村教育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我省自2004年起实施了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寄宿制工程)。经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寄宿制工程已取得一定成果,为进一步做好寄宿制工程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项目责任制

寄宿制工程对我省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全局性影响,关系到巩固"普九"成果和提高农村学校的办学效益。实施寄宿制工程是政府行为,各市(州)、县(市)政府要落实责任,层层签订责任书,把责任书中的目标和任务分解到县(市)、乡(镇),一级抓一级,责任落实到人;要对寄宿制工程的目标提出明确的要求。各级政府教育部门的主要领导要把此项工程作为头等大事,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形成合力;要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并保持工作人员的稳定。

二、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各市(州)、县(市)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建设联席会议负责人要加强与当地建设、财政、税务、规划、国土资源、审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寄宿制工程的有关事宜,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寄宿制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取得各部门对项目建设的大力支持,争取更多的优惠政策,以确保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加强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寄宿制工程资金要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分账核算,集中支付,封闭运行。资金集中由县级管理,不得下拨到乡镇及项目学校。各级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规划,按工程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要建立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工程资金要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原有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对挤占、挪用、截留工程专项资金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变相挪用工程资金,以及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2004年和2005年寄宿制工程项目资金已由省里下达到县(市),在资金拨付过程中,禁止挤占、挪用资金的现象发生。

四、寄宿制工程要与危房改造、布局调整等工程相结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寄宿制工程要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工程、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相结合,在资金运用方面统筹考虑,避免工程项目的交叉。要合理安排资金,最大限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实施项目出现交叉时,要严把审核关,严禁工程项目重复投资,以免造成资金的浪费。

五、加强监督检查,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各地要把工程的质量放在项目建设和管理的首位。寄宿制工程项目建设要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做到公平、公开、公正、透明,坚决杜绝工程施工中的腐败行为。工程建设要本着"牢固、实用、够用、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原则,新建和改扩建后的校舍最低使用寿命要在50年以上,坚决杜绝新建和改扩建学校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要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每年组织教育、发展改革、财政、纪检、监察、审计、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对工作扎实、成绩显著的项目单位,要给予表彰,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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