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张贴喷涂小广告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张贴喷涂小广告的通告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1-22
施行日期:2005-11-22
发布部门:鞍山市人民政府

正文

  为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市容市貌和社会正常秩序,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非法张贴、喷涂小广告行为进行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及城市树木上非法张贴、喷涂小广告。

  二、在市区非法张贴、喷涂小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书面通知电信业务经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之规定,对小广告上标注的通讯号码予以停机处理,并通知行为人按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处理。行为人受到处理并改正后,方可恢复其通讯号码的使用。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非法张贴、喷涂小广告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查实,依法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非法张贴、喷涂小广告情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五、全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要对本单位所属建筑物、构筑物、橱窗和商业门面上非法张贴、喷涂的小广告进行清理。在居民楼上非法张贴、喷涂的小广告由社区组织清理。

  特此通告。

  鞍山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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