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农业普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农业普查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丽政发[2005]7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1-24
施行日期:2005-11-24
发布部门:丽水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农业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05]4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二次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农业普查是国家统一部署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主要是为了查清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变化情况,掌握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方面的基本信息,为研究确定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搞好全市第二次农业普查,有利于进一步摸清农业资源状况,制定科学的粮食生产政策,确保粮食安全;有利于深化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加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二、准确把握农业普查工作的各项要求根据国发[2005]13号和浙政发[2005]49号文件精神,本次农业普查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一是从事第一产业活动单位和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二是乡(镇)、村委会及社区环境情况;三是农业土地利用情况;四是农业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五是农村劳动力就业及流动情况;六是农民生活质量情况。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凡我市符合普查对象的有关单位和农户,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准确把握农业普查要求,切实加强农业普查资料的管理。对农业普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对普查对象的个人和商业秘密,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三、切实加强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农业普查涉及广大农村地区及众多农户,普查任务重,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丽水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丽水经济开发区应于2005年12月底前组建相应的农业普查领导机构;各乡(镇)的农业普查领导机构应在2006年4月底前组建完成。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作用,从乡(镇)、村干部中选调农业普查现场组织人员和调查员,并认真做好调查员的培训工作。农业普查经费按浙政发[2005]49号文件规定由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氛围。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市、县(市、区)普查办公室正式组建成立后,农业局、林业局、国土局应确定一名熟悉农村农业工作、具有较强组织能力的中层干部集中到同级普查办工作,其他成员单位要根据普查工作进度确定一名熟悉政策、业务水平好、责任心强的同志参与同级普查办公室做好具体工作,共同做好我市第二次农业普查工作。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丽水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肖建中

  副组长:汪 帆(市政府) 董淑萍(市统计局)

  成 员:赵正发(市委宣传部)杜光旻(市农办)芦忠于(市发改委)林勇跃(市国土局)

  余良林(市农业局)王智勇(市林业局)陈汉庄(市水利局)孙天宇(市财政局)

  詹高潮(市经贸委)张京华(市工商局)魏以永(市民政局)邢长海(市司法局)

  练永嘉(市统计局)曾小珏(市农调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练永嘉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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