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集中治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集中治理外挂车辆工作方案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辽市政办发[2005]9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1-30
施行日期:2005-11-30
发布部门: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集中治理外挂车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辽阳市集中治理外挂车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顺畅,维护车辆税费征收工作的严肃性,全省定于2005年10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开展集中治理外挂车辆统一行动。为做好我市外挂车辆集中治理工作,根据省交通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开展全省集中治理外挂车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交征发[2005]2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通过加强交通规费、税收征管,打击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等违法行为,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运输市场规范有序,国家税费不流失,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的目标。

  二、外挂车辆的认定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外挂车辆:

  (一)车辆挂外省牌照,但其所有者为我省居民或车辆实际使用者居住在我省,且车辆主要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行驶和停留;

  (二)车辆挂外省牌照,但其运输业务的货源主要在我省,且主要在我省境内从事运营;

  (三)车辆挂外省牌照,大额税费在外省缴纳,小额税费在我省缴纳,并在我省境内从事运营;

  (四)车辆挂外省牌照,但在我省保险公司投保或由我省经济实体为其提供购车贷款或担保,并在我省从事运营。

  (五)我省车辆转卖外省后,车辆的实际使用人、使用人居住地、货源地未发生变化,且仍在我省从事运营。

  三、有关部门责任分工及集中治理措施

  (一)交通部门

  1.交通征稽部门牵头,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配合,对外挂车辆进行调查取证。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充分掌握车主(驾驶员)居住地、车辆停放地、行驶区域、主要货源地、运费结算地和车辆运营等方面的情况,摸清本地区外挂车辆底数,做到证据确凿,为外挂车辆的认定提供可靠依据。

  2.交通征稽部门根据交通部等四部委《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1991]交工字714号)、交通部和财政部《关于印发2005年度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式样暨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543号)和《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外挂车辆的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做到应征尽征。

  (1)经核实属正常转入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和黑龙江省等地区的货运车辆,经征稽处审批,可办理养路费转籍手续。

  (2)2005年12月31日前主动转回我省落籍,且已在外省(区)缴纳全年养路费的外挂车辆,2006年可包缴征收不低于8个月养路费;欠费的外挂车辆,按国家征费计量标准和我省征收标准缴纳欠费和滞纳金后,2006年可包缴征收不低于8个月养路费。

  (3)2005年12月31日前主动到我省缴费但不能转籍,且已在外省(区)缴纳全年养路费的外挂车辆,2005年按1年包缴征收养路费不低于9个月比例至少补2个月差额,2006年可包缴征收不低于9个月养路费;欠费的外挂车辆,按国家征费计量标准和我省征收标准缴纳欠费和滞纳金后,2006年可包缴征收不低于9个月养路费。

  (4)对不主动到我省落籍、缴费的外挂车辆,2005年按1年包缴征收养路费不低于10个月比例至少补2个月差额,并对欠费车辆课收滞纳金;2006年包缴征收不低于10个月养路费。无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5)对持假牌证、假缴费凭证的外挂车辆,按我省规定全额追缴养路费、课收滞纳金,并依法处罚。

  3.交通运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加强我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管理。

  (1)负责对挂外省牌照在我市从事营运的车辆进行普查和清理。配合交通征稽部门做好外挂车辆调查取证工作,每10天向治理外挂车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一次外挂车辆信息。

  (2)货运站对认定的营运外挂车辆,自2005年11月1日起,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增加100%收取车辆站务费。

  (3)对未在我省缴纳运管费的外挂车辆,自2005年11月1日起,一律按我省标准征收运管费。

  (4)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营运外挂车辆,一律按最高标准进行处罚。

  4.公路处、高速公路管理处负责对超载超限的外挂车辆严管重罚。各收费站配合征稽部门,利用录像等做好外挂车辆调查取证工作,提供外挂车辆信息。公路收费站从2005年11月1日起,一律不给外省籍车辆办理月票。

  (二)公安部门

  1.强化路面监控。加强对外挂车辆的监管,消除安全隐患,降低事故发生率,依法严厉打击假牌、假证、无牌、无证等违法行为。

  2.对经交通等有关部门认定,符合国家机动车登记有关规定的返回我省的外挂车辆,提供便利服务,及时办理相关落籍手续。同时,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无工商机关审核盖章的,不予办理转籍手续,杜绝车辆外挂。

  3.配合交通等部门对2003年以后转入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等地区的货车进行核查,将车辆清单以及转出方、转入方自然情况,于2005年11月1日前提供给治理外挂车辆工作办公室。

  4.依法严厉打击在我省境内为外挂车辆办理各种手续的组织和个人。对妨碍和阻挠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税务部门

  1.强化税收征管。检查运输业企业经营状况,重点检查在省外注册分公司的我省运营企业及外省运营企业在我省注册的分公司的纳税和发票开具、使用情况。

  2.加强与交通、公安等部门配合,依据相关部门认定的在我省从事营运的外挂车辆信息,对车辆所有者或实际使用者为我省居民,或非我省居民但在我省境内从事营运业务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及时为其在居住地(或营运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纳入征管范围。

  3.进一步规范车辆税收征管,公平税负。货物运输业的纳税人在我省代开货运发票时,必须严格按照我省的道路运输业税收综合征收率,征收各种地方税。

  (四)工商部门

  1.依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外挂车辆依法治理。

  2.转回我省落籍的营运外挂车辆,要到落籍所在地工商部门重新办理营业执照。对拒不办理的,工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3.加强对运输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无照经营、弄虚作假的要依法查处。

  4.规范运输企业经营行为,查处无照经营,维护运输市场秩序。

  5.严把车辆交易关,防止车辆外挂。

  四、实施步骤

  整治工作要在明年上半年完成,大致分为3个工作阶段,各阶段工作要交叉进行。

  (一)宣传和调查取证阶段(2005年11月底前)。市直有关部门通过在新闻媒体发布通告、宣传政策、公布外挂车辆牌号以及在车辆集散地、各收费检查站、各税费征收窗口发宣传单、在办公楼外悬挂宣传标语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营造舆论氛围。同时,交通部门在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二)稽查治理阶段(2005年12月底前)。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利用稽查、核查等手段,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治理。

  (三)严打阶段(2006年6月底前)。对治理重点、难点以及非法中介组织或个人采取强制措施,严管重罚。对外挂车辆和无照经营车辆实施路检路查,巩固治理成果,防止反弹。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集中治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治理外挂车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戴恩彪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曹宪担任,成员单位有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辽阳征稽处,办公室主任由胡锡泽担任。

  六、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外挂车辆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成立治理外挂车辆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责任,加强督促检查,扎扎实实地做好集中治理工作。

  (二)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坚持治理外挂车辆与保护守法经营相结合,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为运输经营者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作用,适时召开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提出解决治理工作问题的意见,为市领导小组当好参谋和助手。

  (三)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导向作用,广泛宣传治理工作的必要性和有关政策。使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者和社会各界理解、支持治理工作,促进我市道路运输业快速、健康、有序地发展。

  (四)各相关部门要对治理工作常抓不懈,着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防止反弹。

  (五)要加强检查,严格奖惩。对治理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措施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对我市车辆挂外市牌照,也应参照本方案一并进行认定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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