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保税货物进出保税仓库押运加封作业要

修正「保税货物进出保税仓库押运加封作业要点」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台总局缉字第09410224531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2-02
施行日期:2005-12-02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三、本要点所称保税货物进出保税仓库,系指进口货物于提领前,申请进储保税仓库(不含自用保税仓库)或存储保税仓库之货物出仓转储其他保税仓库(含免税商店)、物流中心或出仓出口。

四、保税货物申请进出保税仓库时,应监视加封。但下列保税货物应派员押运:

(一)H1级厂商之货物其税率在5%(含)以上者或H2及H3级厂商之货物。

(二)洋烟酒(啤酒、航空公司专用者、台湾烟酒股份有限公司及洋烟酒代理商进出口者得免押)。

(三)敏感性之农畜产品(包括实施关税配额之货物)。

(四)敏感性电器品(高单价、高税率之货物)。

(五)其它管制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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