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统计局关于精简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统计局关于精简和规范政府统计通报的请示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淄政办字[2005]6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2-09
施行日期:2005-12-09
发布部门: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市统计局《关于精简和规范政府统计通报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精简和规范政府统计通报,符合《统计法》关于统计资料管理与公布的规定,符合政府工作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加强配合协调,切实提高政府及部门统计数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更好地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精简和规范政府统计通报的请示

市政府:

  为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职能,近年来,我局及有关部门相继建立和实行了有关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通报制度,部分统计通报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为有效服务于领导决策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统计通报过多过滥、内容失真等现象,影响了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的严肃性。依据《统计法》关于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的规定,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建议对我市现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有关通报进行精简和规范。

  一、精简、规范市统计局的各种统计通报。目前,由市统计局拟稿,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进行的通报有:(1)全市经济运行情况通报(月度);(2)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评价监测情况通报(季度);(3)重点乡镇统计监测情况通报(季度);(4)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情况通报(月度)。拟精简调整为:(1)每月通报一次全市经济运行情况,并对通报指标表格进行整合;(2)每半年通报一次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评价监测情况;(3)每年通报一次重点乡镇的监测情况;(4)将高新技术产业通报改为部门通报,每季度由市统计局与市科技局联合通报一次。关于“双百”工程监测情况的通报,每季度由市统计局与市经贸委联合通报一次。

  二、规范部门通报内容,加强政府统计对部门统计的管理。取消各部门自行或通过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各类关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通报。今后,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数据或情况,一律由市统计局负责,统一对外通报发布,任何部门不得自行通报或发布;部门就某项工作发布有关统计数据通报时,必须经市统计局审定同意并由市统计局与部门联合行文予以通报。各新闻媒体发布使用统计数据,必须经当地统计部门审核后,方可对社会公布。

  以上请示若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淄博市统计局
二00五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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