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马政办[2005]8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2-09
施行日期:2005-12-09
发布部门: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

  (市监察局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按照中纪委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为认真贯彻《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采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对政府采购工作必要性和严肃性的认识

  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公共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机制,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民主法制政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通过政府采购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财政资金,保证采购的质量;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行为的发生;有效体现政府行政行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县区、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充分认识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采购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控制

  提高政府采购的计划性。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的管理,政府采购预算要同部门预算一同布置、一同编制、一同审核、一同批复。严格按照每年公布的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和限额标准,全面、完整、及时地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提高预算执行率,严格按照采购预算申请政府集中采购。预算安排后未集中采购,属财政性资金的,财政相应扣减预算指标;无采购预算的,一律不予安排集中采购;未经批准自行采购的,财政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工作内部控制制度。按照权责分明、相互制衡、监督管理与具体操作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申报、审批、委托购买、验收、付款等环节的各项内控制度,保证政府采购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同时要完善自行采购的内部控制,决定、采购、验收环节要互相制约,防止失控,保证采购资金安全。县区、主管部门要制定所辖范围内规范政府采购的具体措施,切实加强对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力度。

  三、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进一步规范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和公正的原则,完善采购程序,提高政府采购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做到采购信息公开,开标过程公开,采购结果公开,投诉处理结果或者司法裁决公开等。坚持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集中采购的主要形式,严格把握其他采购形式。坚持网上公布信息,面向全国,鼓励竞争。探索成熟市场产品协议供货、服务定点招标等做法,不断推进规范政府集中采购与简便高效相结合。

  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的申购工作。要按照批准的集中采购预算额度、采购项目编制采购清单,申报采购。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采购项目,采购单位一般不得进行两次以上的采购,不得化整为零进行采购。单位按规定可以自行采购的,要先申报,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内控制度自行采购。

  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过程。按照《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充实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加强对评标专家抽取及评标过程等方面的监督,提高评标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中标执行工作。加强中标合同备案管理,采购单位要认真履行中标合同,不得随意变更采购数量和标准,不得无故中止与中标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严格采购项目验收把关,对复杂的采购项目,必要时聘请专家验收。

  进一步规范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处理行为。要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引导供应商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进行质疑和投诉。要认真对待和正确处理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答复,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切实维护政府采购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建立以财政部门为主,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配合的有效监督机制,确保政府采购各项政策规定的落实。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每年对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组织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采购预算的编制、采购范围、采购程序、采购方式、采购资金、中标合同执行情况及内部控制制度等。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不能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其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政府作出说明和检查。县区、主管部门也要加强对所属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克服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坚决防止和消除政府采购中的腐败现象及各种逃避政府集中采购的行为。要加强群众监督,充分发挥社会舆论、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的作用。对违反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仅要严肃处理,还要公开曝光,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采购工作。

  五、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凡是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而未编制的,无政府采购预算而擅自采购的,不按照政府采购预算采购的,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而自行采购的,特殊采购项目未经批准而擅自采购的以及无法定理由拒签、中止、不执行集中采购中标合同的单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要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政府采购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规定》(皖政[2003]9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节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对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合作,各司其责,互通信息,互相配合,切实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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