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43号)《关于国有农星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基本信息
正文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43号)《关于国有农星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