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沪国税征[2005]3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2-21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正文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将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征管范围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凡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进入开发区的企业和个人(不含涉外)一律由市国税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征收管理;

  二、在经济技术开必区范围内的涉外企业,由市国税局涉外分局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设立稽征组,就近办理有关事宜。

  三、对目前由各分局、县局管辖,符合上述范围的纳税人,各分局、县局应尽快向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交,并统计所移交管户95年纳税情况和96年已纳税款,上报市局计财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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