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各地要求,就保险公司开展长期寿险营销业务支付佣金如何计征所得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如下:企业支付营销人员开展长期人寿险种业务的“佣金”,可比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1993财商字第11号)的有关规定,按代办手续费办理,比例按照人身险种业务代办保费收入的4.5%以内掌握,在计征所得税前列支。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外商投资房地产行业税务审计指南(试行)》和《外商投资服装行业税务审计指南(试行)》的通知
基本信息
正文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各地要求,就保险公司开展长期寿险营销业务支付佣金如何计征所得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如下:企业支付营销人员开展长期人寿险种业务的“佣金”,可比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1993财商字第11号)的有关规定,按代办手续费办理,比例按照人身险种业务代办保费收入的4.5%以内掌握,在计征所得税前列支。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