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沪国税流[2005]10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2-23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正文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现将《西安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开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检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各单位要予以重视,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局要有一名局长负责抓此项工作,教育从事年检工作的同志充分认识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增强责任心。通过年检工作既是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的重要途径,又能保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合法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取得进项税款的抵扣权。同时也是检验我们为纳税人服务的一项重要标志。因此,各单位一定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政策和标准,如发现在年检工作中有不按政策规定办、任意放宽标准或刁难纳税人的将追查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二、搞好宣传、培训工作。年检涉及较多的纳税人,要使他们都能积极地如实地进行年检,必须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宣传,真正把年检变成纳税人维护自身权益的自觉行动。年检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局必须抓好干部的业务培训,认真学习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局制定的年检办法,提高年检质量。

  三、各局要合理组织安排人力,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防止工作脱节,贻误工作。

  四、在年检期间或“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未下达前,原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和发票购领仍按原规定办理。

  五、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只有在年检并下发正式通知后才能取消,任何部门不得随意改变纳税人的性质和税款征收方法。

  六、各单位在年检中发现政策上和其他疑难问题,可及时与市局流转税处取得联系,以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七、今年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时间定在4月1日至5月31日。

  西安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以及增值税有关征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已被市国税局各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本办法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年检。

  第二条 下列一般纳税人应作为年检时审查的重点:一、新办企业;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三、挂靠企业;四、个人承包、租赁的企业;五、行政性公司;六、外地驻本地的分支机构、外地在本地所办的企业;七、租借他人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八、股份有限公司;九、稽核检查中发现有偷、骗税或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行为的企业。

  第三条 对经连续两年年检合格,并在专用发票保管和使用上,以及正确核算缴纳税款方面,未发生税务违章 情况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报经市国税局批准,可给予一定年限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免检,并登报公布。

  第四条 一般纳税人年检的内容:一、基本情况。审验一般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职工人数、资金状况、开户银行和帐号、联系电话等;二、纳税情况。审查其当年实现的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入库税额、欠交税额、累计欠交税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及余额,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等;三、财务核算状况。审查财务人员配备、帐簿种类设置、财会核算现状等情况;四、专用发票保管和使用管理情况。审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保管措施及现状,违章 处罚等情况。

  第五条 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由市国税局流转税处统一安排组织,刊登公告或下发通知,明确年检的时间、范围、要求等有关事项。

  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年检基本程序:

  一、一般纳税人见《年检公告》或接到年检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其国税主管机关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按报告书中各要求如实逐项填写,签字盖章 后,连同《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专用发票领购簿)、年度会计报表和会计证复印件等有关资料,一并报送其国税主管机关。

  二、国税主管机关的科(所)接到纳税人的报告书及有关资料后,应按“西安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对照日常稽查记录和调取的企业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结束后,审核部门和审核人员应分别在报告书上签署初审意见,注明保留,暂保留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理由,及时上报分局,县国税局税政部门。

  三、分局、县局税政部门对上报的初审意见和相关资料,再进行复核。根据复核情况,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市国税发(95)358号《西安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三条 规定条 件的,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符合第八条 规定的,可暂保留(暂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符合第四条 规定的,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对保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在其“西安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年检记录栏加盖《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专用章 》。并在其《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右上角和《专用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条 章 (各局刻制)。

  (三)对暂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在其《西安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年检记录栏加盖《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专用章 》。应责令其限期(期限各局自定)完善和健全有关制度,并下达《暂保留(暂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样式附后)。对在限期内达到规定条 件要求的,可补办年检手续,并在其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右上角和《专用发票领购簿)上加“×××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条 章 ;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 件要求的(包括经年检、决定取消资格的)纳税人,以分局、县国税局批准,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并下达《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样式附后)重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从次月起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和有关规定征税。

  第七条 对年检中发现一般纳税人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国税主管机关视其具体情况,可分别作出罚款、停止使用专用发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等处罚决定。

  一、对在规定的年检期限内,未上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报告书”及有关税务资料,不接受年检的一般纳税人,责令其限期补办年检手续,并停止使用专用发票6个月,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专用发票领购簿,同时,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规定税率计算征收应纳税金。

  二、对年检中采取隐瞒真实情况手段,弄虚作假违反专用发票使用和保管规定等的一般纳税人,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停止使用专用发票6个月,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专用发票领购簿,同时,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规定税率计算征收应纳税金。对逾期仍达不到国税主管机关要求的,可延长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期限。

  停止抵扣期间,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及按规定可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不得结转和抵扣、由纳税人在当期自行负担。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期限为次年三月一日至五月底。

  第九条 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由各分局、县国税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西安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报告书》由市局印制、纳税人到其国税主管机关领购。年检戳记由市国税局统一刻制并下发,其他表格、通知由各局自印。

  各分局、县国税局在年检开始前,应制定年检工作计划,并上报市国税局。

  第十一条 各分局、县国税局对年检工作要认真总结,总结材料及年检结果统计表(表样附后)在每年六月底前报市国税局。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税局统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起实施。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5,576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