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技术改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温政办[2005]26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2-28
施行日期:2005-12-28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温州市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经贸委 市财政局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益,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根据《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2005]83号)、《关于推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05]49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原则

  (一)产业导向原则。扶持项目要符合《温州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规划纲要》、《温州市当前优先发展的重点行业重点产品指导性目录》。

  (二)鼓励创新原则。支持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的优势产业,提升我市产业整体技术水平。

  (三)突出重点原则。重点扶持发展速度快、经济效益好、产品竞争力强、社会贡献大、对行业或区域经济发展和我市工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带动作用的高成长性企业。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三条 扶持对象及范围

  扶持对象:在市本级、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合法经营的工业企业及现代物流企业。

  扶持范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权限已经经贸部门审批或履行规定的手续,并已实施的技改项目,已竣工验收的项目给予优先扶持。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技改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并在市区范围内实施。

  (二)固定资产总投资额(包括设备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或引进设备用汇在30万美元(含3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三)项目必须按技术改造管理分级权限审批或履行规定的手续。

  (四)项目建设和财务管理规范,项目投资、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等符合项目批准要求。

  (五)扶持的项目在实施期间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五条 补助标准

  实行按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计算补助额,以鼓励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由同级经贸和财政部门联合初审后,报市经贸委和财政局核定,对技改项目实际投资额按3%-8%的比例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列入国家、省级重点技改项目和市百项重点技改项目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7%-8%给予补助;

  (二)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浙江省名牌产品、浙江省著名商标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经认定的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等符合产业导向鼓励类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6%给予补助;

  (三)其他一般项目和引进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3%-4%给予补助;

  (四)对实施技术改造后,经济效益高、社会效益好、投资规模大的项目,可再安排1-2年并按实际投资额3%的比例给予补助;

  (五)对单个企业的当年补助额不得超过160万元。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提出申请。按照企业财政隶属关系由项目承担企业向同级经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温州市技改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的复印件、各类有效财务凭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已竣工项目验收证明等。

  (二)审批程序。同级经贸、财政部门根据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联合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经贸委和财政局。市经贸委和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上报项目进行联合审核,初步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提交市审核领导小组确认后,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满,报市政府批准,下达年度技改项目补助资金计划。项目承担企业凭下达的文件,开具收据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划拨手续。

  第七条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将骗取的补助资金全额收缴财政外,还要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取消其今后3个年度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

  (二)逐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实效。

  1.市经贸委和财政局要加强对技改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督查,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形成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报告,报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办公室。

  2.技改项目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各区财政和经贸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项目承担单位的监督,按规定实施追踪问效,并每年将上年度的绩效报告报市经贸委和财政局;市有关部门要不定期组织对有关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

  第八条 各县(市)也应建立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用于扶持本辖区内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温州市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发[2002]27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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