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工作的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锡委办发[2005]13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2-29
施行日期:2005-12-29
发布部门: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近几年来,我市供销合作社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供销社改革、加强为农服务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大力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着力化解历史包袱,积极实践为农服务的新路子,为搞活城乡流通、繁荣农村经济作出了积极贡献。为进一步加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服务农业、农村、农民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工作的重要性

  (一)加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工作,是新形势下“三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现实需要,对于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供销合作社必须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办社宗旨。农业和农村是供销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工作重点在农村,服务的主要对象是农业和农民。要坚持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围绕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做好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工作,不断满足农民生产生活中多方面的实际需要,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提高,把一家一户办不了或不好办的事情办起来,把千家万户的分散经营与大市场连接起来。

  二、进一步明确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三)加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根据农村经济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从供销合作社自身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出发,紧紧围绕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这个目标,抓住创新组织体制、强化服务功能、完善经营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和给予保护扶持等五个环节,不断提高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水平,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做出应有的贡献。

  (四)加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为农服务的三大体系,即加快发展乡村为农综合服务社,建立健全农村社区服务体系;大力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构建现代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坚持开门办社,加快形成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体系,积极参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使供销合作社成为繁荣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力量。

  三、全面履行供销合作社职能,加快改革和发展的步伐

  (五)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其职能是为“三农”服务。市(县)区供销社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者和协调、服务、指导、管理机构。供销合作社要发挥自身的经营、人才和网络优势,引导或联合农民发展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基层供销社要通过广泛吸收农村种植、养殖、加工、运销大户、经纪人自愿入股,改变资本结构,逐步恢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要把改制后的基层供销社和联社直属企业,逐步培育发展成为农服务的龙头企业,形成“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格局。

  (六)明确县级联合社的职能定位和改革发展目标。县级联合社是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任务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是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工作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县级联合社要通过理顺社企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推进社企职能分开,一方面面向社会,吸收成员,开放办社,更好地发挥对成员社的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实现社务指导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促进合作经济发展,使供销社成为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平台;另一方面建立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行使联社委托的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能,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社有资产经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现代化,促进社有资产的合理流转、保值增值、结构调整和优化配置。

  (七)县级联合社要充分发挥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能。要打破部门、行业和行政区划的局限,面向市场、面向社会,开放办社,以承认社章、出资入股为基本条件,广泛吸收各类农产品和工业品专业合作社、城镇消费合作社、住宅合作社以及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购销运输等各种类型、各种形式的合作社加入联合社。在基层社已歇业、破产的地方,引导和组织农民重新办社,使联合社成为开放性、社会化的基层合作社的自治性、自律性联合经济组织。要切实按照联社章程规定,定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社务管理委员会)、监事会,加强成员社对联合社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要履行联合社职能,加强对成员社的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争取政府对合作社的支持,维护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四、加快发展乡村为农综合服务社,建立健全农村社区服务体系

  (八)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把发展为农综合服务社作为强化为农服务功能、促进基层供销社体制创新的一条重要途径。为农综合服务社应具有生产、生活资料供应和农副产品收购以及信息、科技、文化、娱乐等方面的综合服务功能,成为农村的物流中心、文体娱乐中心、社区服务中心。

  (九)建办为农综合服务社要坚持量质并举和“政府支持、供销社主办、部门共建”的原则。经过五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实现镇镇建社区服务中心,为农服务社覆盖50%的行政村。

  (十)建办为农综合服务社要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原则。办好为农综合服务社,要坚持与基层供销合作社的改革改造相结合,与重组供销合作社的经营网络相结合,与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助农增收相结合,与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相结合。

  五、大力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构建新型农村商贸流通体系

  (十一)供销合作社要在发展农村现代商贸流通业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各级供销合作社要采取措施,把遍布城、乡、村、社的供销网络整合起来,重点抓好关系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的农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日常生活用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网络建设,采取自主经营、连锁配送、加盟经营等形式,满足农民产前、产中、产后和日常生活消费的需要,开拓市场,提高效益。

  (十二)大力发展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连锁配送经营。建立健全化肥等重要农资商品淡储旺供机制和救灾化肥储备制度;完善和重组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服务网络,大力推进农资连锁配送经营,确保农资商品品种全、数量足、质量好、价格稳,发挥农资经营主渠道作用;完善健全农村消费品流通网络,把连锁超市、专卖店、便利店、配送等新型流通业态延伸到农村。

  (十三)大力发展农产品批发市场。各地区要依托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产品比较优势,根据各自的地理条件创办和联办一批设施较完善、功能较齐全、辐射范围广、带动能力强的区域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积极发展农产品物流,逐步形成龙头带动、城乡联动、购销并举、双向流通的农副产品购销体系。

  六、坚持开门办社,加快形成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体系

  (十四)供销合作社要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中发挥“引领”作用。市、各市(县)区供销合作总社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者和协调、服务、指导、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引导或联合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层供销社要通过广泛吸收农村种植、养殖、加工、运销大户、经纪人自愿入股,改变资本结构,逐步恢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

  (十五)坚持开门办社和“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立足当地主导产业,根据农民的合作要求和市场需求,结合实际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以农民为主体,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规范运行。要坚持合作制的分配原则,营利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运行机制。

  (十六)积极领办专业合作社。要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依靠主导产业、优势产品和龙头企业,采取引导农民自办、农村能人领办、与龙头企业合办、依托基层供销社主办等方式创办各类农产品生产、销售、运输、科技服务型专业合作社。

  (十七)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围绕领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加速社有企业改造,通过产权改革、资产重组、招商引资、强强合作、结构调整,打造一批特色明显、竞争力较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十八)大力发展农民(农产品)经纪人队伍。要充分发挥市供销合作总社农民(农产品)经纪人职业资格鉴定的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农民(农产品)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发展壮大全市农民(农产品)经纪人队伍,适时组建全市性的“农民(农产品)经纪人协会”,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十九)大力推进行业协会建设。要围绕传统主营业务、当地特色农业和主导产品,依托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批发市场及经营服务网络,广泛联合生产、加工、销售等各种企业、组织和个人,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发展各类农产品行业协会及其分会。要充实协会的自律、协调、服务、维权等职能,充分发挥行业中介组织的功能和作用。

  (二十)加强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联合。要积极创造条件,牵头组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指导、协调、管理、规范和发展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七、加强对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工作的领导和扶持

  (二十一)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促进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认真研究,精心部署,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进一步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领导,切实落实中央关于扶持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各项政策,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扶持措施,及时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十二)各级党委、政府成立加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乡村为农综合服务社建设联席会议制度。

  (二十三)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工作,并作为项目支出纳入部门预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救灾化肥储备,为农综合服务社、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开展农产品经纪人职业技能培训,农产品市场和基地建设等的扶持和补助。具体方案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供销合作社共同拟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各市(县)区也要视财力情况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工作。

  (二十四)农办、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农林、工商、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对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工作和服务项目要给予积极支持和扶持;供销合作经济组织的网点建设,相关部门要纳入规划,大力支持,给予优惠政策,国土、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农村城镇化和社区商业网点建设中要对供销合作社经营设施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十五)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供销合作社理顺管理体制和组织体系。要保持供销合作社机构的稳定,各市(县)区供销合作社人员和经费由同级编办和财政部门核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在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要尊重供销合作社的特殊性,不搞“一刀切”;不得随意挪用或平调供销合作社的资产,允许供销合作社作为投资主体,投资兴办企业,搭建为农服务的载体和平台,开展为农服务。

  200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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