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马政办[2005]8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2-29
施行日期:2005-12-29
发布部门: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90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5]60号)精神,进一步支持工会组织发挥应有的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工会工作的重要性。工会是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加速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马鞍山,离不开全市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参与,也离不开各级工会组织的大力支持。在新的形势下,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的任务更加繁重,责任更加重大。县区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工会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大对工会工作的支持力度。

  (二)坚持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每年与市总工会召开联席会议。县区政府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与马鞍山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马政秘[2005]2号)要求,与同级工会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听取工会工作的通报,帮助工会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要认真贯彻落实。要建立贯彻落实《工会法》、《实施办法》的督查制度,把支持工会工作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拓宽工会参政议政渠道。市、县区政府在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职工权益的有关问题和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时,要通知同级工会负责人参加。市、县区政府及政府部门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障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要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充分听取工会的意见,保证各项决策能更好地反映职工的意愿;成立有关领导机构时,应有同级工会负责人参加。

  (四)加强与工会组织的情况沟通和信息交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沟通交流机制。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市总工会的信息沟通,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工会组织的信息沟通,逐步建立与工会组织的经常性沟通交流机制。

  二、支持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履行各项社会职能

  (五)支持工会做好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协商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督促企业与工会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对用人单位签订、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理。重视建立以收入分配为核心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合理确定各类企业和行业工资给付办法,并确定正常的调整机制。积极支持工会在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双爱双评”(职工爱企业、经营者爱职工,评选热爱企业的优秀职工、评选热爱职工的优秀经营者)活动,探索非公有制企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方法和途径。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审理重大案件时,应当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

  (六)支持工会依法履行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职责,保证工会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职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以及重大工程项目的“三同时”检查验收工作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七)支持工会做好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所有企业、事业单位要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厂(事)务公开制度。按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法办理。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方案,必须充分听取职工意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应当有职工代表,所有公司制企业的监事会必须有职工代表。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八)支持工会开展帮扶救助活动。县区政府和政府部门要大力支持工会开展困难职工帮扶和法律援助活动。开展以“两节”送温暖活动为主要形式的日常困难救助,广泛开展领导干部与困难职工结对帮扶活动,及时解决困难职工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困难。支持工会开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加强市、县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设,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领导小组例会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共同建立帮扶及时、运作规范的困难职工帮扶体系。要帮助工会发展职工互助保险、职工医疗补充保险等事业,在政策上给予必要的支持。

  (九)支持工会实施职工素质工程。县区政府和政府部门要积极支持工会实施的职工素质工程,帮助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努力提高全市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各有关部门对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合理化建议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要给予大力支持。教育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为职工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社会的需求,加大职工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力度。各有关部门要配合工会抓好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加强职工职业道德建设。要积极配合工会做好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和日常管理工作,积极宣传劳模先进事迹,关心劳模的工作和生活,积极落实各项劳模待遇。

  三、支持工会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工作

  (十)支持工会依法做好工会组建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都要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办理社团法人资格证书,并按有关规定配备工会干部。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与工会密切配合,积极协助做好各种所有制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工会的组建工作,工商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时要予以督促。中小企业改制和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过程中,要同步做好工会组织的重建和巩固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已撤销、合并的由县区政府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建管、商务等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工会组建工作,对阻挠和限制职工依法筹建和加入工会的违法行为,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提请市、县政府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为工会组织开展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

  (十一)依法协助工会收缴经费。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都要依法按时足额拨交工会经费。凡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年初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季度统一划拨给同级工会。财政、工商、税务部门要积极协助工会做好经费收缴工作。要依法保护工会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十二)重视和支持工会发展服务于职工的事业。把工人文化宫、工会干部学校、职工俱乐部、职工活动场所等纳入政府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在政策上给予一定的支持。文化、体育部门要适应不同职工的需求,积极开展各类职工文体活动。

  (十三)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县区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为工会解决开展职工文化、教育、体育活动的场地。县区政府要为同级工会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8,804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