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条约》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2-29
施行日期:2005-12-29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文

(2005年12月29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家主席胡锦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5年5月25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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