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粤财法[2006]1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6-01-24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省地税局:

  你局《关于房产税减税免税审批权限问题的请示》(陕地税发[2002]160号)收悉。根据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当前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减税或免税的审批,经省政府同意,对省政府《关于发布<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和<陕西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1987]17号)中的《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部分规定进行修改,现函复如下:

  一、《细则》第八条 规定:破产、关闭的企业,对原有房产闲置不用的,应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闲置期间暂不征收房产税。修改为:破产、关闭的企业,对原有房产闲置不用的,应逐级报省地税局批准,在闲置期间暂不征收房产税。

  二、《细则》第九条 第二款规定:个别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由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修改为:个别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由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意见报省地税局,省地税局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三、新调整的以上两项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细则》其他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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