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94年度个人出售房屋未申报或已申报

订定「94年度个人出售房屋未申报或已申报而未能提出证明文件之财产交易所得标准」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台财税字第09504509060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6-01-27
施行日期:2006-01-27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财政部台财税字第09504509060号令核定发布全文2点

一、直辖市部分:

(一)台北市:依房屋评定现值之23%计算。

(二)高雄市:依房屋评定现值之18%计算。

二、直辖市以外之其它县(市)部分:

(一)市(即原省辖市):依房屋评定现值之13%计算。

(二)县辖市:依房屋评定现值之10%计算。

(三)乡镇:依房屋评定现值之8%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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