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教育人员任用条例」

修正「教育人员任用条例」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华总一义字第09500014931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6-02-03
施行日期:2006-02-03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二月三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500014931号令修正公布第40条条文

第40条 学校校长、教师及运动教练之职务等级表,由教育部定之;学校职员之官等、职等及职务列等,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之规定。

本条例施行前遴用之职员适用之原有薪级表,得配合相当职务列等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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