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九十四年度私人办理补习班托儿所幼儿

订定「九十四年度私人办理补习班托儿所幼儿园与养护疗养院所成本及必要费用标准」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台财税字第09504509090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6-02-06
施行日期:2006-02-06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二月六日财政部台财税字第09504509090号令核定发布

私人办理补习班、托儿所、幼儿园与养护、疗养院(所),其创办人、设立人或实际所得人如未依法办理结算申报,或未依法设帐记载并保存凭证,或未能提供证明所得额之帐簿文据者,依下列标准计算其成本及必要费用:

一、汽车驾驶训练补习班:为收入之65%。

二、文理、升学、语文、法商职业补习班:为收入之50%。

三、缝纫、美容、美发、音乐、舞蹈、技艺及其它补习班:为收入之50%。

四、私立托婴中心、托儿所、幼儿园:为收入之80%。

五、托育中心(安亲班):为收入之60%。

六、私立养护、疗养院(所):为收入之75%。但依「护理机构设置标准」设置之私立护理机构及依「老人福利机构设立标准」设立之机构,为收入之85%。

附注:1.私人办理补习班、托儿所、幼儿园与养护、疗养院(所)等,如同时经营两项以上业务者,应就各类业务收入,分别适用各该类别之成本及必要费用标准,计算所得额。

2.私立养护、疗养院(所)经营之业务范围,如属应办理营业登记并课征营业税者,不适用本标准计算其成本及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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