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局《关于贯彻〈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粤地税发[2005]24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发布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梅江区局管辖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由市局负责审批。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贯彻《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正文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局《关于贯彻〈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粤地税发[2005]24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发布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梅江区局管辖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由市局负责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