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贯彻《企业财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贯彻《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梅地税发[2006]2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6-02-08
施行日期:2006-02-08
发布部门: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局《关于贯彻〈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粤地税发[2005]24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发布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梅江区局管辖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由市局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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