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管理规定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珠府〔2006〕1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6-03-02
施行日期:2006-04-02
发布部门:珠海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做好《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出版、发行和管理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通过《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发布规范性文件等活动,以及《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的编辑、出版、发行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政府部门,是指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是市政府主办的刊物,为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及法定要求需向社会公告的有关政府管理活动信息的发布载体之一,一般半月发行一期。主要刊载如下内容:

  (一)市政府规章。

  (二)市委与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室与市政府办公室,以及市政府与其他单位或市政府办公室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定的文件。

  (三)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市政府部门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选登国务院、省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文件。

  (六)选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特区法规、有关决议;市政府组成人员任免文件(名单)。

  (七)按照法定要求需向社会公告的有关政府管理活动信息。

  (八)市政府批准的需要公布的其他重要文件(信息)。

  第四条 在《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所有文件(信息)均为非涉密文件(信息)。

  《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刊登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刊登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要求办理、使用和保管。

  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依照本规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时,可以印制适量格式文件作为备案和归档使用。

  第五条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直接在《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根据市法制局的审查意见发布。

  在《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市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发布机关在提请市政府办公室刊登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刊登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的格式文本和电子文档。

  (三)市法制局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

  发布机关提交的规范性文件的格式文本,必须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的格式要求。

  第六条 设立《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委员会(以下简称公报编委会),负责《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出版、发行和管理工作。公报编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法制局局长和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委员由市政府部门分管领导、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办公室主任担任(可根据需要加以调整)。

  设立《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部,为公报编委会办事机构,由市政府办公室管理。设总编辑一名,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兼任,设副总编辑一名,由市政府办公室指定专人担任,工作人员由市政府办公室有关业务人员担任。

  第七条 《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编发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辑部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接收以《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为载体刊载的文件(资料),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查、编辑,完成初稿并进行校核后,填写《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编发审批表,呈送副总编辑。

  (二)副总编辑负责全面审校公报文稿(包括公报体例、格式、内容等)。审校完毕后送市法制局审查。

  (三)编辑部工作人员接到市法制局审查完成的公报文稿后,呈送总编辑审核。

  (四)总编辑审核后,将公报文稿交由编辑部工作人员呈报公报编委会常务副主任签发。

  第八条 《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人员应当加强学习,提高业务能力,认真做好组稿工作,合理安排好每期公报的内容。同时,增强责任心,高度重视公报的编辑校对工作,避免出现差错,保证公报编辑质量。

  第九条 参与公报编辑、出版、发行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公报编发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条 《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由市政府指定的具备资质的印刷单位印制,印刷单位应按编辑部的要求做好公报印刷工作。

  第十一条 《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发行暂时实行免费发送方式。免费发送的范围为:

  (一)市五套班子领导。

  (二)市委各工作部门。

  (三)市政府部门。

  (四)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大代表。

  (五)市政协及其工作机构。

  (六)各区、镇政府及其政府部门,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村委会、居委会。

  (七)珠海警备区,驻珠军警部队,口岸查验各单位,中央和省属驻珠海有关单位。

  (八)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九)指定适当地点,免费赠送公报,供企业和群众索取。

  (十)市政府办公室决定发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一)、(二)、(三)、(七)、(八)、(十)项公报发送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第(四)项公报发送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第(五)项公报发送工作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第(六)项公报发送工作由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第(九)项公报发送工作由指定免费赠送公报地点所在的单位负责。

  负责公报发送工作的单位,要制定分发计划,落实名单和份数,按期领取公报,及时加以分发,并加强管理,确保公报发送工作到位、顺利进行。

  各区政府办公室、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协助将公报发送至下属镇、街道、村委会和居委会。

  指定免费赠送公报地点所在的单位要安排合适地方摆放公报,为企业和群众取阅公报提供便利,并加强管理,防止公报被恶意毁损。

  第十二条 当期公报编发后,由编辑部工作人员提供电子文本,交由市档案局和市信息中心分别在珠海档案信息网和珠海信息网上转载。

  第十三条 建立公报发放情况定期巡查制度。至少每半年要对各单位发放公报的情况检查一次,督促公报发放工作落实到位,及时发现问题,沟通情况,改进工作。

  第十四条 《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编发经费由市财政核拨,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因增加公报发行量等致使经费不足时,另行申请财政核拨不足部分经费。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市人民政府以往发布的公报编辑发行工作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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