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七园消防安全管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七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文政发[2005]8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8-30
施行日期:2005-08-30
发布部门:文山州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人民政府,州属有关部门:

  《三七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切实做好三七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以维护农村的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00五年八月三十日

  三七园消防安全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扑救三七园火灾,确保三七产业的顺利发展,促进我州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云南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州境内从事三七种植的户主(以下简称七户),应当遵守和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三七园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提高广大七户的自防自救能力。

  第四条 三七园消防工作实行县、乡(镇)人民政府领导负责制。即县长、乡长(镇长)、村民委员会主任对本辖区内的三七园消防工作负责。各级公安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对三七园防火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由七户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筹集义务消防队活动资金,在五十亩以上的七园联片区建立义务消防队,负责本片区七园的防火灭火工作。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七园联片的乡(镇)、村民委员会,应指导七户划定责任区,建立防火责任制。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气候等特点,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七园消防宣传和安全检查工作,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第七条 各地七户应立足于自防自救,根据种七面积因地制宜地兴建相应的消防、生产联用水池或其他设施,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

  第八条 七园应按下列要求搭建:

  (一)七园宜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有条件的,应设置防火隔离道活动装置。

  (二)联片七园区应该以户或以联营户为单位,留出防火安全距离,有条件的应该修筑消防车通道。

  (三)严禁在高压线下建七园。七园与易燃建筑、物资仓库、易燃易爆场所应有一定的防火安全距离。

  第九条 守七棚应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棚内及四周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条 守七棚内不宜使用明火和电器取暖设备。必须使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火塘、炉灶与床铺和其他易燃物之间要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炉灶不宜安置烟囱。要安置烟囱的,应当有防火帽。

  (三)夜间宜用手电筒或其它安全的灯具,不宜用明火照明。

  (四)使用火源后,必须彻底熄灭,守七人员方能入睡或离开。

  (五)安装使用照明、报警、通讯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电力线路应当采用良好的绝缘线,有条件的应当使用PVC阻燃管穿管保护,并由专业技术人员安装、检查和维修。

  第十一条 守七棚和七园内外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安装、使用电网和焊割设备。

  (二)使用电炉及耗电量大的生活、生产电器。

  (三)烧灰积肥、焚烧纸钱和燃放鞭炮。

  (四)在通道、七地边堆放柴、草等易燃物。

  (五)在七园内及七园附近吸烟、酗酒猜拳。

  (六)在七园内或附近埋设地雷等爆炸物品和向七园鸣枪。

  第十二条 七户、家长、教师应教育儿童,不要在七园内住宿。

  第十三条 雇用的外地守七人员,应当持有身份证,并到辖区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七园应当昼夜有专人看守,并进行巡视。

  第十五条 七园应与公路,人行道留出一定的安全距离,严防乘车旅客和过路行人乱丢火种,酿成火灾。与山林连在一起的七园,要开除防火沟、道,防止山火蔓延。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七园火灾,都有义务参加扑救,并及时向当地志愿消防队和公安消防队报警。

  通信部门应当及时接转火警电话,不得延误。

  第十七条 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到火场,进行扑灭。

  第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火灾蔓延时,必须拆除毗邻七园或其他建筑物以避免更大损失,火场指挥员有权决定拆除。

  第十九条 在扑灭七园火灾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条 在三七园消防工作中有下列事迹的单位、集体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村民委员会给予奖励。

  (一)七园片区建立义务消防队或治安联防队,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发现七园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灭或支援邻户、附近片区扑灭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成绩的;

  (三)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检举揭发的;

  (四)模范遵守本规定或制止违反本规定行为事迹突出的;

  (五)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乡(镇)、村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办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文山州公安局、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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