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8-28
施行日期:2005-08-28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文

(2005年8月28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于1958年6月25日经第42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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