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国有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九府厅发[2005]5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8-26
施行日期:2005-08-26
发布部门: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市政府有关部门、工业集团(公司)、市属国有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九江市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九江市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为了摸清国有资产家底,核实资产质量,并为做好国有资产经营业绩考核、绩效评价奠定基础,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创造条件,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和省国资委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从二00五年九月开始在全市组织开展企业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

  一、清产核资工作目的

  全面摸清我市国有资产家底,真实完整地反映国有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创造条件;配合企业改制;全面清查核实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促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做好国有资产经营业绩考核、绩效评价奠定基础,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创造条件。

  二、清产核资的对象

  清产核资对象为市属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共150余家(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综合口、农口、工交口、流通涉外口、行政文教口、城建口等三十余个部门。

  三、清产核资工作步骤和工作时间

  清产核资工作从2005年9月份开始,2006年8月底结束,具体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2005年9月)

  1、市政府下发《九江市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清产核资的领导与协调工作由市国企改革推进领导小组承担。

  2、市国资委制定清产核资工作内容和要求,办公场所、设施、经费到位,从有关主管局抽调的财务人员和外聘的专业人员到位。

  3、市直有关部门、各工业集团(公司)于九月七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开展清产核资企业名单。2004年9月30日之后至动员大会召开之日以前已完成清产核资的企业不须参加此次清产核资,动员大会之前正在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纳入此次清产核资,其聘请的中介机构按原安排不变,主管部门应将此两类企业的名单和已完成的清产核资报告报送市国资委。

  4、市国资委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培训班,培训各主管部门和企业参加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人员,具体讲解清产核资政策、制度、办法及清产核资报表和软件。市直有关部门、各工业集团(公司)要根据情况组织本单位和所属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以保障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部署工作(2005年9月-10月)

  市政府召开主管部门和企业负责人参加的清产核资动员大会,市国资委下发工作文件和有关报表。各企业要根据国家和市有关清产核资工作政策、工作制度和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在动员大会召开之日起10日内分别向市国资委和主管部门报送本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机构情况和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各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应包含本部及其所属全部子企业(含其下属事业单位、分支机构)。

  (三)组织实施(2005年10月-2006年3月)

  1、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中介机构由市国资委统一委托、企业聘请。各主管部门按领导小组要求对下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布置安排。(2005年10月)

  2、各企业根据确定的清产核资的各项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具体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按规定填报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由市国资委委托的符合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2005年10月-2006年3月)

  3、各企业对于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组织力量逐项逐户清理和核对,取得足以说明损失事实及金额的合法证据,并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考虑本企业和单位的实际承受能力,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对有关损溢提出经济鉴证证明。(2005年11月—2006年3月)

  4、各企业按照全市清产核资的进度要求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由市国资委分批组织对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审核,对资产损失进行认定,并由市国资委出具资金核实批复文件。(2005年11月—2006年5月)

  5、各企业根据市国资委资金核实批复文件调账并批复所属子企业和单位调账,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005年11月—2006年6月)

  (四)汇总整理和制度建设(2006年6月—8月)

  完成清产核资后,对全市国有资产实际状况进行汇总整理分析,并针对在国有资产监管和企业资产及财务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由市国资委、主管部门和企业制定相应措施,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资产管理、风险控制、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和经营业绩考核等方面规章制度,巩固清产核资成果,防止前清后乱。落实今后国有资产经营者的责任,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清产核资清查时间点

  清产核资清查时间点为2005年9月30日。

  五、清产核资工作内容

  (一)账务清理。以清产核资资产清查点为基准日对各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的各类账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企业内部资金往来和借款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

  (二)资产清查。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重点做好应收款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核对。

  (三)损溢认定。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并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预计损失进行确认。

  (四)资金核实。市国资委根据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各企业实际占用国有资本金数额。

  六、清产核资工作要求

  为确保清产核资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开展清产核资的企业应遵循以下工作要求:

  (一)清产核资工作应认真执行国务院国资委1号令《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和市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以及市国资委研究制定的有关规定,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全面、真实、可靠。

  (二)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暴露存在的问题,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按清产核资政策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取得合法证据,不得虚报、瞒报。

  (三)对经批准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划归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由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组织力量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尽力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七、清产核资工作组织领导

  清产核资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国资委组织实施,各主管部门负责,以各企业为主体进行。

  (一)市国企改革推进领导小组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

  (二)市国资委组织实施全市清产核资工作,制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及清产核资补充规定,对清产核资工作及中介机构审计工作进行督促、指导、检查。

  (三)各主管部门要按工作内容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好本系统下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市粮食局、市建设局、市外经贸委、市商管办、市交通局、市轻化集团、市机电集团、市物资集团等下属企业较多的单位应成立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其它主管部门可视情况成立领导小组,或至少应明确一位领导负责清产核资工作,并确定具体经办人。以上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在动员大会召开5日内报市国资委。

  (四)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成立清产核资领导机构,认真学习清产核资政策,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实施本企业清产核资的各项工作。

  (五)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或拖延清产核资工作的企业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市国资委电子信箱:GZW@jiujiang.gov.cn

  联系人和电话:李中 8211506 13970288197

  周翔 8211507 1331792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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