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东地税发[2005]12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8-24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稽查局、各区(分)局:

  为了做好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为切实加强汇缴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决定成立以余振荣局长为组长,文英副局长为副组长,陆强、黄美昌、谢国铭、谢智毅、郑小立、江文汉为成员的汇缴工作领导小组,汇缴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工作由税政科负责。各区(分)局要迅速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确保高效率、高质量完成年度汇缴工作。

  二、为贯彻总局、省局关于汇缴工作的指导精神,统一汇缴工作的指导思想,市局拟于三月上旬召开传达总局、省局有关汇缴指示精神和工作动员大会。各区分局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培训学习班。

  三、各区(分)局要按照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内资企业、涉外企业的汇缴工作。纳税人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依据现行税收规定,自行进行税收调整并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国内企业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涉外企业于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开展汇算清缴面要求达100%.

  四、根据市局印发的《关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税前弥补亏损审核工作中推行税务代理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和进行弥补亏损时,可根据需要自愿委托具备法定税务代理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税务代理。

  为了及时掌握税务代理进展情况以及解决税务代理审核与税务机关重点检查的合理调配工作,税务代理机构应在3月15日前将与本机构签订代理合同的企业名单汇总表及企业情况表报送被代理企业的主管检查税务机关;对在重点检查期间内新增的代理企业,应在签订代理协议后5日内将代理审核、申报企业情况表报送被代理企业的主管检查税务机关。

  税务代理机构应分别于5月1日前、6月10日前将国内、涉外企业汇算清缴审核业务工作综合性总结情况报告连同代理汇缴审核情况报告表一式两份报送市局税政科。综合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被审核企业的户数、对税收的影响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被审核企业或地税机关的建议、被审核企业的申报质量同比有何改进、查补(退)税额等。

  市局将对税务代理机构加强抽查监督,对不保证汇缴质量,以无序采取明显低价竞争的税务代理机构将提高抽查比例。

  五、各征收机关负责审核纳税人的年报资料,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和分析,并逐户填写《企业汇算清缴情况考核登记表》(该表由市局统一印制),在审核、填表的过程中,发现申报表的数据不符合逻辑或怀疑申报的内容不实等,可向申报单位发出质询通知书,要求被质询单位在限定的期限内如实作出书面解释或提供有关证明资料,据此调整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及应补、退税额。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收到回复或认为回复的内容不实,征收管理机关将移交主管检查税务机关作重点检查。对查帐征收企业汇缴审核面应达100%.

  对2004年度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涉外、内资企业,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应分别进行列表统计,并上报市局税政科。统计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减免税理由(政策依据)、审批机关、起止年限、2004年减免金额、以往年度减免金额等。

  六、各征收单位应将《企业汇算清缴情况考核登记表》及时进行归集整理,并在3月10日前转送给有关检查机关,为企业所得税的重点检查提供线索。

  七、主管检查业务的各区(分)局负责组织企业所得税的重点检查,为保证重点检查的质量,查处一些大案要案,各检查单位可抽调稽查骨干人员集中组成专案队。在重点检查过程中,既要认真审查核实企业申报缴纳所得税情况,又要认真检查企业申报缴纳其他税款及有关规费的情况。

  纳税人预缴税款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可用汇缴期内应预缴的税款抵缴,不够抵缴的,应办理退税手续。但汇缴退税一律需凭主管检查业务的各区分局或稽查局出具的《税务检查结论书》办理。

  八、重点检查的对象为:经营范围较广的企业集团及其分支机构;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制造业企业;软件、高新技术企业;房地产企业;运输、饮食、桑拿等服务、娱乐行业企业;中介机构(包括各类事务所);由原国有企业改组改制而产生的各类性质的企业;售付汇大户(由市局提供名单);历年亏损或微利但经营规模较大的一般纳税人。

  省属国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检查工作由主管检查机关负责,重点检查面达100%,汇缴检查的工作情况单独以书面形式上报。

  九、对省局、国家税务总局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涉外、内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各区分局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做好后续管理工作的各项工作。尤其要认真审核企业发生的亏损额,对已经确认的亏损额,主管检查业务的各区分局必须及时录入计算机监控程序,建立亏损弥补台帐,征收机关根据计算机内的企业亏损资料,认真核对企业年度申报的亏损额,对企业亏损及弥补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对已批准可用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技术改造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粤地税发[2000]136号和粤地税发[2000]145号文的要求,对企业报送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审核表》、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的项目和金额进行认真审核。

  十、各检查职能区(分)局应摸清本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获利情况,并将获利情况随汇缴总结上报市局税政科,为市局下一步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率提供依据。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地产开发同一楼盘周期较长、成本费用较难按时段准确划分,市局在2004年2月29日印发珠地税发[2004]46号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348号)时明确规定:“市局、区、分局原核准按带征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改为按预征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以前年度按带征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同一楼盘的,应按整体楼盘进行成本费用分摊核算所得额,减除年度已征企业所得税后,按规定年度汇缴所得税。如税后利润未作分红到个人投资者,或税后利润分红应征个人所得税小于按带征率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可退回已按带征率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由于房地产企业成本费用核算难度较大,所得税汇缴工作较复杂,各区分局应鼓劢房地产企业自愿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对其所得税进行汇缴代理。对有开发项目或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的房地产企业,没有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对其2004年度所得税进行汇缴的,原则上主管税务检查机关应对其进行重点检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确认等有关所得税问题,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珠地税发[2004]46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珠地税发[2002]1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及时向市局税政科反映。

  十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加收滞纳金的起始日期,应按(国税函[1998]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结束后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

  从2004年度1月1日起,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内资企业,除经省信息产业厅认定的软件企业外,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限额为960元。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内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对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业务收入挂钩的事务所可按原有规定执行。

  十二、今后在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过程中,省局、市局补充的政策规定与国家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按国家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政策执行。

  十三、斗门区局、金湾区局、涉外稽查分局负责指导涉外企业正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软件,对一部份没有使用该软件的外商企业,除了按上述第三点的规定向征收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外,还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珠地税发[2001]21号)的有关规定,在4月15日前向主管检查机关报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或B类)(可用目前使用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替代)及其附表。上述区(分)局应于2月20日前将《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派发给企业,按规定做好回收、审核、录入工作,再将数据通过汇缴审核软件进行稽核,对于存在错误或漏核的数据要及时更正、补录,按要求制作好软盘上报市局税政科。

  十四、做好情况汇报和汇缴报表、总结工作。为掌握各区分局汇缴工作的开展情况,市局要求各区(分)局及时反映汇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国内企业汇算清缴报表及报盘、汇缴总结、查增税款统计表、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统计表(各检查、征收职能分局分别填报,式样见珠地税发[2004]28号文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情况汇总表(各检查、征收职能分局分别填报,式样见珠地税发[2004]319号文附件)应于5月10日前上报市局税政科,于6月20日前上报涉外企业的汇缴软盘、总结。

  汇缴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汇算清缴工作基本情况;

  (二)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及检查案例;

  (三)所得税规范化管理情况,查账征收面、核定征收面变化情况及原因;

  (四)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问题及建议;

  (五)省属国有企业汇缴工作情况。

  以上通知,请各区(分)局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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