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做好信用社区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5]6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8-22
施行日期:2005-08-22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信用社区试点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做好信用社区试点工作的意见
(省政府金融办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辽宁银监局 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为改善全省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充分就业和再就业,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现就做好信用社区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设信用社区的重要意义

  开展信用社区试点是进一步加强和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构建和谐辽宁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再就业、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的一项重要措施。开展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就是以城市社区(居民委)为依托,以信用企业、信用户(居民)为基础,以建设信用社区为中介,以实现信用县区、信用城市、信用辽宁为平台,以把辽宁建设成资金流向洼地为手段,从根本上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难的问题,解决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促进贷款发放,保障贷款安全。

  二、认真组织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

  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力争于年内选择部分社区开展试点工作。各市政府要分别成立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保监局、财政、税务、劳动保障、民政、发改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商、质监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辖内信用社区建设试点的领导、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督办、检查、指导、协调等工作。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社区进行信用等级评审工作。信用社区的具体建设实施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逐级负责。

  三、规范操作,保证信用社区的评审质量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联合下发的《辽宁省改善金融生态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辽宁省改善金融生态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操作规程》,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真组织调查、评审、上报工作。本年度信用社区评定时间由各市政府自行确定,报省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四、完善激励机制,进一步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要按上级行的授权,对不同等级信用社区内信用户(企业或居民)的贷款给予相应额度和等级的授信管理、优惠利率、风险控制。保险机构对信用社区内的企业和居民办理财产险给予相应的优先和便利优惠。地方财政要按当期不同等级信用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本息金额的相应比例,给予信用社区一次性奖励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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