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上市后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5]6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8-22
施行日期:2005-08-22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资本市场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4]32号),进一步加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上市后备企业培育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企业上市是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企业转化经营机制,增强企业发展能力的重要途径。企业上市有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工作是推进企业上市的基础和关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工作,充分认识企业上市对大中型企业解决融资难、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作用,切实转变观念,把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重点放在上市后备企业资源的开发和培育上,尽快使更多的企业达到或基本符合上市条件。各市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工作的领导,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研究本地区、本系统企业的基本情况,制定本地区、本系统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开发和培育工作规划,认真选好上市后备企业,加速培育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

  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推进合力

  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省、市政府多个部门及证券公司、企业等有关单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合理分工,密切配合,形成推进合力。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全省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汇总等工作,并为企业上市提供政策咨询和指导服务。省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分工,负责本系统内企业上市的推进工作,加大对企业上市后备资源的发掘、培育工作,跟踪企业上市工作进展情况,为企业提供指导和咨询等服务。

  三、突出重点,加强对重点上市资源的培育

  围绕建设“一个中心”、培育“两个基地”和发展“三大产业”,加强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产业和行业优势企业的培育。各市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要选好重点培育对象,加大培育工作力度。要重视我省高校产业类、农业类、高新技术类、公用事业类等上市后备资源的培育和开发工作。积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企业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做好国有企业上市培育工作,支持企业主业资产整体上市。同时,选择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和基础、发展潜力大的非公有制企业进行培育,使其早日上市。

  四、努力为企业改制和上市做好服务工作

  各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把培育企业上市作为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的重要措施来抓,加强对企业上市的培训和宣传,督促企业规范财务管理,使企业尽早达到上市披露信息标准。省、市有关部门的工作应向“主动、引导、服务”方式转变,各尽所能,相互配合,更好地为企业改制和上市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加强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沟通联系,积极帮助上市后备企业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企业上市提供全程服务。要充分发挥证券机构和中介机构在企业改制、资产重组和推介上市等方面的作用,鼓励有经验、有实力、操作规范的机构来我省开展业务,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全省证券市场。

  五、建立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工作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

  各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将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工作情况每半年向省政府金融办报送一次。省政府金融办要定期向省政府报告,向各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通报我省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工作情况。省政府将对各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企业上市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并纳入年终考核范围。

  各市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将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工作抓紧抓好,力争3至5年内,使全省企业上市工作取得较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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