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机关各部门机关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机关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苏地税发[2001]16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8-19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5]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5]25号  2005年2月22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后,对其纳入核定征收范围的收入总额应当包括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对纳税人取得的纯收益性所得(如投资收益、资本转让所得),在核定征收所得税时,可单独确认所得额后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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