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晋市政发[2005]1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8-19
施行日期:2005-08-19
发布部门:晋城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为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工作的通知》 (晋政发[2005]2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历来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一项政治任务。在新形势下,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鼓励广大官兵安心服役,建功立业,促进军队全面建设,增强我国国防实力,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和平安定的良好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满怀对人民军队的深厚感情,扎扎实实做好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工作。

  二、坚决落实安置政策,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各级各部门都要在现行法规政策框架内,强化政府调控职能,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的任务。

  (一)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部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严禁以考试、体检、超龄等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及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退役士兵的军龄和待分配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所安置单位的社会保险缴纳年限。

  (二)坚决落实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单位和工作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发[2005]23号和晋政发[2005]25号文件要求,各级政府安置部门必须于2005年8月底前落实安置单位,开出所有安置介绍信。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予以落实。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未发生活费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l0月底前全额补发。

  (三)坚决维护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立,要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山西省义务兵征集优待和安置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解决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勺有效途径。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一)尽快落实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要求,抓紧制定并积极落实具体实施办法,确保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二)切实兑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义务兵,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一年军龄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转业士官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加一年军龄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由县级政府解决,对已选择自谋职业但仍未领到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城镇退役士兵,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全部兑现。

  四、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重视做好稳定退役士兵思想情绪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工作,防止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问题的发生,确保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在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全面完成。各地要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各级人民政府业绩考核内容,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市(县、区)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文明单位”。对不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行业、系统和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对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要在公开通报批评的同时,依法惩处并追究责任。对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安置任务完成好的行业和单位要予以表彰。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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