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

关于印发宿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宿政发[2005]2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8-17
施行日期:2005-08-17
发布部门:宿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序、高效地做好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3]21号)和《安徽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皖地灾组[2004]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依靠科学和因地制宜的原则,实行市、县(区)政府分级负责,有关部门在同级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四条 地质灾害应急,是指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时,为了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是指出现地质灾害前兆,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

  第五条 我市突发性地质灾害的主要种类

  (一)煤矿开采引起的矿坑突水、瓦斯爆炸、煤岩尘爆炸。

  (二)低山丘陵区开采砂、石引起的崩塌、山体滑坡。

  第六条 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的分类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分为临灾应急和灾害应急两类。

  (一)临灾应急。是指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后,进入临灾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

  (二)灾害应急。是指发生地质灾害后,进入灾害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和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的行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指挥机构及职责

  在发生大型以上地质灾害或出现重大级以上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时,市人民政府应成立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抢险救灾指挥部,以下称市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市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市长直接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或出现较大级临灾险情时,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或出现一般级临灾险情时,有关镇(乡)人民政府应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第八条 工作机构及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6个工作组:

  (一)紧急抢险组:由市武警支队牵头(按程序报批),市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局、建委、水利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抢险队伍抢救被压埋人员;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财产向安全地带转移。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二)调查监测组: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建委、交通局、水利局、气象局、地震局等部门参加,负责调查、核实险情或灾情,组织险情或灾情的监测和评估,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和潜在威胁,提出应急了防范对策、措施,开展监测工作。根据灾情发展情况调集市内专业技术人员,补充调查人员力量,确保应急工作需要。

  (三)医疗救护与生活保障组:由市卫生局、民政局分别牵头,商务局及保险公司参加,负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和所需药品及医疗器械的供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指导灾区做好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包括急需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灾民临时安置和管理,以及死难者的善后、保险理赔等工作。

  (四)治安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以及救灾物资、灾区人员、财产和重要部门、单位的安全,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五)恢复和生产自救组: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建委、交通局、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农委、水利局、林业局、电信公司、供电公司等部门参加,负责指导灾区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通信、电力、供水、供气、水利、交通、校舍等设施;指导灾区修复损毁的农田、林地及灾民住房重建,恢复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和教学秩序。

  (六)应急资金保障组: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民政局、建委、交通局、水利局等部门参加,负责落实由市政府安排的抢险救灾资金、监督救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等级划分

  第九条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情况划分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十条 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按照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接受威胁的人数、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划分等级:

  (一)特大级:受威胁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

  (二)重大级:受威胁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三)较大级: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以下或者可能造砀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四)一般级: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

  第四章 应急准备

  第十一条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具体的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方案,报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要求,做好应急救灾所需设备、交通工具、救灾物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落实应急队伍和人员;进行抢险救灾知识和技能培训,开展应急处置演练,提高应对各类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能力。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及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对地质灾害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发现临灾险情或地质灾害情况后,应迅速将灾害情况报告县、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县、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一般临灾险情或小型地质灾害情况报告后,应迅速组织调查组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险情,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将灾害情况报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较大级临灾险情或中型地质灾害情况报告后,应迅速组织应急调查组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险情,提出应急抢险方案,启动本预案。

  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重大级以上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或重大型以上灾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做好前期抢险救援工作,并迅速报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临灾应急响应

  (一)组织专家对险情调查、会商,确定抢险避灾方案。

  (二)根据灾害成因、类型、规模、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危险区内人员和重要财产撤离。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三)分析、预测险情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应急对策。

  第十九条 灾害应急响应

  (一)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及时抢救被压人员。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各种“次生灾害”进行抢险和防范。

  (二)迅速查明灾害类型、影响范围及诱发因素,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组织灾情监测和评估,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对策。

  (三)划定受灾群众安置区域,组织救济物质供应,搭建临时住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四)指导县、区政府组织抢修通信、供电、供水、交通等设施,恢复灾区群众生产、生活、教学秩序。

  第二十条 组织应急调查

  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时,应立即组织由地质灾害防治和气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调查队伍。对已经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地质险情的地方进行调查、会商,尽快查明其形成条件、引发因素、影响范围等情况,对灾情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处理措施,报市指挥部。对出现险情的隐患点,依据前兆特征判断危险程度、激发条件,提出针对性应急措施,报市指挥部。

  第二十一条 市指挥部实行24小时值班,组织收集、整理信息,按规定将险情、灾情、灾害发展趋势和抢险救灾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争取指导和支持。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有关规定,经市指挥部批准,由市政府新闻办统一向社会发布灾情。

  第二十三条 灾情、险情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当宣布结束灾害应急期,撤消地质灾害危险区,提出下一步防灾、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方案措施,移交地方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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