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道路交通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8-16
施行日期:2005-08-16
发布部门:鞍山市人大常委会

正文

  2005年6月27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8月16日经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鞍山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8月16日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5,998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