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扬州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普查工作

关于印发《扬州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扬府办发[2005]8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8-16
施行日期:2005-08-16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扬州市食品加工企业普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八月十六日

  扬州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普查工作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传发[2005]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工作方案,内容如下:

  一、普查目标和任务

  彻底摸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基本情况,全面掌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现状,找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找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突破口,为下一步实施分类监管提供依据。

  通过普查,要完成以下三项主要任务:

  1、全面、真实、科学、完整地弄清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情况,普查信息要具有权威性。

  2、要通过开展普查工作,将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置于政府统一领导协调之下,将乡镇一级政府协管员队伍建立起来,以形成质监部门专业监督员、乡镇一级政府协管员、企业检验员“三员”协同监管的局面。

  3、对于已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确定质量安全等级(即A、B、C、D四个等级)。

  二、普查对象和内容

  (一)普查对象

  全市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及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与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的生产企业。无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企业以及前店批发销售、后厂规模生产的单位也在本次普查范围,但不包括即做即食、现做现卖、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现场出售食品和保健品加工点。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食品加工小作坊的调查。所谓食品加工小作坊是指那些不具备生产加工设备,没有产品标准和工艺规范,沿用传统的手工工艺加工制作食品的食品加工点。这类小作坊具有以零售和批发销售为目的的生产行为。其数量很大,分布在农村、乡镇、城乡结合部、街道社区等区域,情况复杂,在普查过程中要认真对待,仔细调查。

  凡把握不清楚的、属于可调查可不调查之间的企业,一律进行普查,确保不因普查范围的理解片面而造成遗漏。

  (二)普查内容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基本情况、质量信用等级、执行标准、原材料、生产设备、检测设备、食品添加剂使用、质量状况等。除填写《江苏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调查表》之外,还要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记录,主要有两个方面内容,一是企业基本情况简介,包括企业成立情况、产品状况、质量状况、获奖情况等;二是现场拍摄九张照片,包括厂区全貌、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原料车间、生产车间、灌装车间、成品车间、理化实验室等。

  三、普查方法和步骤

  根据省政府要求,这次普查工作从2005年8月初开始,年底前结束。鉴于这次普查面广量大,为确保普查的顺利进行,全市采用以下方法开展普查:

  第一步,成立“三支队伍”。一是在各乡镇、街道成立“质量技术监督政府协助管理员”(以下简称政府协管员)队伍。二是成立“扬州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普查员”(以下简称普查员)队伍。三是成立“普查督导员”队伍。

  第二步,排查摸底。由各乡镇、街道负责,政府协管员牵头,组织村委会、居委会干部,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排查摸底,填写《扬州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普查基础信息表》(见附表一),报当地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同时,由各地卫生、工商部门,分别提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发证情况一览表,交当地普查办作为比对资料。

  第三步,全面普查。各地普查办根据《扬州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基础信息表》、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发证情况一览表,所提供的信息,组织专业普查员,逐企业开展普查。

  第四步,实施分类监管。各地普查办根据《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准则》(2004版)的规定,逐企业确定质量安全等级(暂不对外公布)。在此基础上,实施分类监管的具体措施。

  第五步,汇总上报普查资料和分类监管的初步成效,及其有关工作建议。

  具体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8月15日前,为宣传发动阶段。主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建立领导机构、制订普查方案、召开有关会议等、开展普查宣传等工作。

  第二阶段,8月底前,为普查准备阶段。一是成立政府协管员队伍。二是成立专业普查员队伍,完成培训工作,搞好普查试点。三是成立普查业务工作指导督查队伍。四是各乡镇、街道完成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初步信息的收集工作,各级卫生、工商部门向当地普查办提供有关比对数据。

  第三阶段,9月1日至11月中旬,为现场普查阶段。由各地普查办牵头,组织专业普查员,逐一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现场普查。

  第四阶段,为汇总上报阶段。11月25日前,各县(市、区)将普查结果计算机导出数据及相关汇总材料报市普查办。12月5日前,市普查办将汇总数据及相关材料报省。

  四、普查分工和要求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市政府成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普查工作。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担任组长,扬州质监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统计局、扬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农林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扬州质监局监督处。联系电话:7933159,7933156.

  各地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督查普查工作。

  (二)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在普查工作中承担的主要任务是: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辖区内普查工作的全面性、真实性、科学性、完整性和权威性负责。各县(市、区)普查办公室负责辖区范围内所有生产企业现场调查,调查表填写核实、计算机录入工作。

  2、扬州质监局负责组织实施普查的具体工作。一是承担市政府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二是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事务,做到统一对普查员进行培训、统一普查时间、统一普查标准、统一普查表格、统一普查软件、指定专门人员统一录入;三是直接负责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的普查工作;四是负责对各县(市、区)普查工作进行指导和抽查、督查,对普查的有关政策口径进行解释,搞好普查结束后组织验收等工作;五是负责普查结果的统计、汇总、上报,以及普查后的分类监管。

  3、市统计局负责普查技术方案的审核和指导。

  4、市卫生局、扬州工商局负责分别提供有关卫生认可证发证企业目录和工商注册登记目录,为普查提供必要的比对资料。

  5、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农林局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市各新闻单位要积极做好普查的宣传工作。

  6、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分解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居委会、村委会的作用,负责提供本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基础信息,签章确认后按时交各地普查办开展普查。同时要明确政府协管员牵头负责,配合普查员一起深入每一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现场普查工作。

  7、普查工作验收合格后,根据各地、各部门的普查数量和质量,由市普查办拔付一定的普查工作经费。

  (三)严肃纪律,确保质量

  在组织普查工作中,要严格工作要求、严密工作部署、严肃工作纪律,采取有力措施,科学、公正、高效地做好各项工作,严禁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不良行为,普查要全面落实以下要求:一是要具有“全面完整性”,即列入普查范围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一个不漏地纳入普查范围。此项责任主要由“政府协管员”队伍承担。二是要具有“科学真实性”,即对照全省统一的普查内容,一条不错地做好普查记录。此项责任主要由“专业普查员”队伍承担。三是要具有“公正权威性”,各项普查信息要真实可靠。如果普查中发生漏、错、信息虚假等情况,就会给今后的监管工作留下盲区、埋下隐患,在分类监管时引发不必要的纠纷,一旦发生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将追究普查信息不实的责任。此项责任主要由“普查督导员”队伍承担。以上三方面的责任,要在普查工作中,明确分解落实到具体工作人员,并留有记录存档备查。各县(市、区)普查办于每月25日将普查工作进展情况按统一表格上报市普查办。

  普查信息要按规定的程序披露,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普查的情况。普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及时组织总结表彰,对在普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没有保质保量完成普查工作任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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