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红十字会关于进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红十字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05]3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8-15
施行日期:2005-08-15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红十字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同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
(省红十字会 2005年7月8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5号)精神,推进红十字事业深入发展,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扶持力度

  多年来,我省各级红十字会认真贯彻《红十字会法》,在开展备灾救灾、宣传普及初级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和红十字青少年活动,以及推动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赠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红十字会工作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还存在机构不够健全,队伍建设相对落后,经费投入不足等问题。

  加强红十字会工作,大力发展红十字事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对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关心和支持红十字会工作,要把红十字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及时研究解决红十字会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要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投入,依法将红十字会的事业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支持红十字会的人道主义救助工作和有关公益性工作。要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社会筹资,支持省红十字会建立红十字人道主义救助基金,接受和管理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救灾、救助、救护和发展红十字事业;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向红十字会捐赠款物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给予有关税收优惠;对红十字会兴办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要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和扶持。要将《红十字会法》和《实施办法》纳入“七五”普法教育的总体规划,加强对红十字会法律法规和红十字会开展人道主义救助活动的宣传。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支持红十字会工作的良好局面。

  二、理顺体制,加快红十字事业的发展

  各级政府要按照《红十字会法》、《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1个群众团体机关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31号)的要求和规定,进一步完善市州、县市区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对体制不顺的红十字会机关要进行适当调整。

  进一步加强基层以及行业的红十字会组织建设。要在乡镇、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建立和发展红十字基层组织,不断壮大红十字会会员和志愿者队伍。各级红十字会要依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规定,按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健全各级红十字会领导班子,依法履行职责。

  各级红十字会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红十字会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全心全意为弱势群体服务,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服务。要按照社会团体的工作方式运作,努力构建充满生机与活力、密切联系群众、体现红十字会自身特点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增强红十字会的人道救助能力,广泛开展救灾、救助、救护、扶贫等红十字活动,充分发挥红十字组织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以及人道主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开创红十字事业的新局面。

  三、突出重点,创新红十字工作

  (一)切实加强备灾救灾工作。各级红十字会要认真落实《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规范灾害救助工作,进一步加强备灾救灾网络体系建设,积极参与各级政府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长效机制建设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要发挥红十字会国际性、广泛性、民间性的特点,积极筹措救助物款,并及时发放到灾区。气象、水利、民政等部门要为红十字会提供灾害性天气及洪涝等灾害的预警预报、受灾情况等相关信息;公安、交通部门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保证执行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优先通行,车辆免缴通行费。地方红十字会配备的专用交通工具,由省红十字会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省交通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可免缴养路费。

  (二)宣传普及初级卫生救护知识。各级红十字会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广泛深入开展救护工作的意见》(红十字[2001]44号)精神,广泛深入地开展卫生救护工作。要组织指导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地区和行业,大力开展“与备灾救灾相结合、与安全生产相结合、与职业培训相结合、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与发展红十字组织相结合”的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减少不必要的伤亡。

  (三)拓宽社区红十字服务领域。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红十字工作的通知》(红赈字[2002]100号)精神,将红十字会工作纳入社区建设规划,规范管理,组织广大会员和志愿者在社区开展社会救助和住院服务活动,继续开展和不断创新“红十字关爱”进社区、“红十字博爱”送万家等特色活动。积极探索和逐步建立与新形势相适应的社区红十字服务模式。

  (四)推动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红十字会与卫生部门要加强协作,继续推进无偿献血工作。红十字会要进一步加强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湖南管理中心和配型实验室的建设,巩固我省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在全国的领先地位。卫生、红十字会等部门要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稳妥的推动我省人体器官捐献移植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进程。

  (五)丰富红十字青少年工作。教育行政部门、红十字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教育部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红事字[2004]88号)精神,设立湖南省红十字会学校工作委员会,加强对学校红十字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全省高等学校高级中学要把红十字会工作纳入学校工作日程,到2009年前,上述学校红十字会建会率争取达到50%以上。要把《红十字会法》纳入青少年法制教育内容,在开展素质教育、道德教育和卫生健康、救护知识等教育的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敬老助残、卫生服务、扶贫济困等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红十字青少年志愿活动。

  (六)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各级红十字会要按照《红十字会法》的规定,根据独立、平等、相互尊重的原则,积极参与国际红十字运动,巩固和发展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红十字组织的良好关系,积极发展与兄弟省市红十字会的友好合作,广泛开展交流与合作。  (七)加强红十字会干部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支持红十字会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其依法履行职责以及开展各项活动的能力和水平。加强红十字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培养、选拔红十字会的得力干部,吸收红十字会主要负责人参加有关协调机构和会议活动,关心红十字会干部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干部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的思想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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