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的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郑政文[2005]14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8-12
施行日期:2005-08-12
发布部门:郑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工作,促进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04]69号)、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通知》(豫编[2005]7号)和《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豫编办[2005]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精简、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理顺交通规费征收管理体制,改革管理方式,加强征收监督和稽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交通规费征收管理体制,提高我市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水平。

  二、改革的范围和内容

  (一)征收管理体制改革

  市和县(市)、上街区交通部门设立交通规费征稽机构。

  市交通部门设立交通规费征稽处,负责辖区内公路养路费(含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运输管理费的征收、上缴、稽查工作,并负责辖区内车辆通行费征收稽查工作的行业管理等。

  县(市)、上街区交通部门设立交通规费征稽所,负责辖区内公路养路费(含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运输管理费的征收、上缴、稽查工作等。

  市和县(市)、上街区征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市交通部门,按照精简、高效和务实的原则确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等按照当地同类机构标准确定,由财政部门逐级拨付。

  撤销各级交通部门、公路部门原设立的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原各级交通规费征稽机构使用的房产及设施一并移交给调整后的交通规费征稽机构管理使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二)费率征收方式和减(免)征范围改革

  取消专业运输企业按费率计征公路养路费和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方式,公路专业运输企业车辆均按规定的费额标准征收公路养路费和公路客(货)运附加费。

  严格限制公路养路费征收减(免)征范围,凡领有牌证(含临时、试车、专用牌证)或投入使用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费额标准缴纳公路养路费。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车辆应按规定同时缴纳客(货)运附加费、运输管理费。市和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得减免交通规费,不得混淆交通规费各费种之间的征收界限。

  军队、武警部队的车辆和只在市区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公共汽车、电车,公、检、法、司、安全部门悬挂警用牌照的警车,公安部门的消防车等车辆仍按原政策规定免征。

  除上述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再减征或免征养路费。

  (三)强化征收稽查管理

  公安车管、农机监理、车购税征收等机构要积极配合交通规费征稽机构的工作,及时提供车辆、车辆所有者和驾驶员、缴费(税)的有关数据、档案资料,实现信息共享。

  交通、公安部门要和军队后勤、武警后勤等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协同追缴机制。公安车管部门在办理车辆注册、过户、转籍、报废和年度审验手续时,要配合和协助交通征稽机构做好养路费征缴工作。在交通规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无牌、无证、无交通规费车辆,交通部门按规定处理后,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公安机关在查处交通违章、治安、刑事案件中发现无牌、无证车辆无交通规费缴费凭证的,查处后移交交通部门依法处理。对查实使用伪造、变造和盗用军队、武警部队车辆号牌的车辆,由交通部门追缴交通规费和滞纳金并进行处罚后,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有偿使用军队、武警部队牌照的地方车辆由交通、公安部门处理后,将军、警牌照和手续移交军队、武警部队牌证发放机关处理。对军、警车辆违规从事营业性运输的,由军队、武警部队依照军纪、警纪处理。各部门之间应定期通报情况,加强协作。

  建立科学、规范、严密的稽查制度。各级交通部门应本着“科学安排、规范执岗、文明执法”的原则进行稽查,稽查工作按照省交通部门下达的计划执行,严禁公路“三乱”行为。交通规费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统一佩戴标志,同时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使用交通稽查专用车和警示牌。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大科技投入,实行交通规费联网收费,推广应用电子稽查识别系统,提高实征率。对经查实的偷、漏、欠、逃交通规费车辆,在确保公路畅通和行车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稽查的方式进行追缴和处罚。

  建立缴费信誉档案制度,实行综合治理。各级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对车辆所属单位和个人建立缴费信誉档案。对故意逃、漏费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在车辆年审、企业资质认定和审批营运线路时给予必要的制裁。

  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征稽队伍建设。各级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及其人员必须带头严格遵守各项交通规费征收规定,不徇私情,按章征费,严禁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截流、挪用交通规费和乱收费、乱罚款以及以罚代征等行为。对违反规定者要给予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在处理直接责任人的同时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对在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积极协助做好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交通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选调考录工作

  各级新设立的交通规费征稽机构编制所需人员原则上从现有在编、在岗交通规费征稽人员中择优录用。未录用人员,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妥善做好安置工作。

  市交通规费征稽处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的选调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调任用;各县(市)、上街区交通规费征稽所领导班子成员的选调工作,由当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调任用。

  全市征稽机构人员考录工作方案由市人事部门和市交通部门负责制定,并共同组织实施。各级交通规费征稽机构人员的考录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单位审核、全市统一考试、分级考核、分级分类择优录用。各县(市)、上街区人事部门和交通部门要密切合作,在市人事部门和交通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共同负责做好本级交通规费征稽人员考核录用的相关工作。

  四、加强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全市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人民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市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的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工作,周密部署,维护大局稳定,保证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各级交通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抓紧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精心组织,积极推进改革。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人事、编制、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工作,认真落实有关改革意见。

  二00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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