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05]2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5-25
施行日期:2005-05-25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2005年4月28日)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国发〔2004〕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湘发〔2004〕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十一五”期间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切实维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作为“十一五”期间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做到既相对集中办学,提高学校规模效益,又方便学生入学;既优化整合教育资源,又充分考虑群众的意愿。防止因学校布局调整工作不当而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

  基本目标: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省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基本形成以高中、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小学为主要类别,教学点为必要补充,满足需求、布局合理、体系健全、结构优化的学校格局。

  二、调整工作原则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布局调整工作,原则上2万人以下的乡镇可联乡办初中,或办九年一贯制学校;3万人左右的乡镇可办1所初中;5万人左右的乡镇可办1—2所初中;6万人以上的乡镇可办2—3所初中。办好乡镇中心完小和定点的片完小,使生源不足、规模较小、条件较差、不便于组织教学的村小或撤并或根据需要设置教学点。

  普通高中原则上每所学校覆盖人口10万人以上,办学规模不低于18个班。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数原则上不再增加,主要应挖掘现有学校的发展潜力,扩大办学规模,逐步实现完全中学的高初中剥离。高中教育资源不足的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依法投资举办高中,鼓励国外和境外教育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法律法规同省内教育机构合作办学;鼓励支持并进一步规范公办示范性高中利用非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民办高中。

  社会力量举办中小学,应符合布局调整规划要求,必须达到学校设置标准并依法报批。对非法办学点,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对规划撤并但暂时不能撤并的学校要加强管理,在保证其基本办学需要、维持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不再新增基本建设投入,校舍如系危房的要及时予以撤除。

  三、科学制订调整规划

  要在实施中小学布局调整“十五”规划基础上,搞好2005—2020年学龄人口预测,科学制订2010年及2020年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一是要充分考虑农村生源相对减少,城镇生源相对增加的因素,合理确定“十一五”期间普通中小学年度调整目标。二是学校应尽量在交通便利、人口较为集中的地方布点,大力提倡“学校联办,资源统筹,均衡发展,确保质量”的联村办学;在少数人口分散、交通不便、地理环境复杂的地方,应保留必要的教学点;有需要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举办寄宿制学校。三是对学龄人口入学高峰,要有充分预计和积极的应对预案,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因学校布局调整而辍学。

  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城镇中小学校列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统一规划布点,整体规划学校用地,统一筹措资金,切实保障教育基础设施适应城镇化需要。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所办子弟学校移交地方管理后,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其纳入当地学校布局调整整体规划,确保教育资源有效使用。

  四、切实建设好城镇中小学校

  新区开发或旧城改造的学校配套设置和建设要在所在县市区政府的统筹下,确保配套建设的初中、小学与开发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在城区改造过程中需拆除学校的,必须遵循先建设后拆迁、先扩容后搬迁的原则,依法及时重建、补偿或对接受生源学校进行扩建,妥善安置学生就读。

  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城区中小学建设作为城区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教育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要根据城镇化需要,从城区功能配套和基础教育现代化的要求出发,搞好学校布点规划,满足学生入学要求;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先学校用地,后开发用地”的原则,确保城区开发和改造过程中的教育用地,非营利性的教育设施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财政部门要切实增加投入,支持城区教育设施建设。

  五、加强定点学校建设

  县市区政府要集中资金,重点改善定点学校的办学条件,完善教学、生活设施,消除危房。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现代信息技术教育,努力提高实验仪器设备和图书装备水平。中心小学和定点完小要逐步配套多媒体网络电脑教室和语音室,按教学计划落实信息技术教育和英语教育的教学任务。

  各县市区要依据国家标准,按照配套、安全、实用、经济的原则,有计划分步骤搞好定点寄宿制学校建设,特别要配套建设好学生食堂、饮用水设施、寝室、医务室、厕所等。学校要在核定的编制内配备生活辅导人员,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并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相关方面的知识技能培训。

  学校布局调整中保留的教学点是定点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定点学校要统筹安排好教学点的教育教学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对教学点的教师实行统配统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复式教学师资培训工作,加强对定点学校及其教学点的管理和指导,确保教学点的教育质量。

  今后5年,省本级将继续支持湘西地区每个乡镇建设一所九年制寄宿制学校或一所寄宿制小学、一所寄宿制初中。

  六、加强对学校资产的管理

  调整后不再承担教学任务的非私人办学校,其校产属公有教育资源,由县市区政府统筹管理,继续用于教育;确需置换或转让的,必须在保证公有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按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其中,接受了捐赠的学校的财产处置需事先征求捐赠人意愿。置换或转让所得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基础教育,可随生源转移到接受生源的学校,用于扩建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撤点后的学校校园校舍可优先用于发展学前教育。

  七、确保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领导。省本级设立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奖励专项经费,奖励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先进县市区。各市州、县市区也应设立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专项经费。县市区政府要将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与教师队伍调整、危房改造、义务教育工程、寄宿制学校建设、薄弱学校改造、扶贫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各方面资金,提高使用效益;要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制度,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布局调整而失学。乡镇政府要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入学,依法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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