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实行地区封锁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实行地区封锁和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05]5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5-27
施行日期:2005-05-27
发布部门: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打破地区封锁,创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平等竞争的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实行地区封锁和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5]8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集中开展清理实行地区封锁和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内容

  凡我市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对本地产品和服务予以特殊保护、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不公平待遇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应纳入清理范围。清理的重点是:

  (一)直接限制外地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产品和服务进入外地市场的;

  (二)专门针对外地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收取费用的;

  (三)专门针对外地产品而且阻碍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的技术、检验、认证措施的;

  (四)对外地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地设定审批的;

  (五)指定经营、购买、使用本地产品的;

  (六)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歧视性市场准入和不公平待遇的;

  (七)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造和重组的;

  (八)限制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领域的;

  (九)其他违规实施行业垄断的。

  二、清理原则及分工

  清理工作实行“谁规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

  (一)地方性法规、规章由起草部门或单位先行提出清理意见,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依法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二)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或单位先行提出清理意见,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按法定程序处理;

  (三)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或单位组织清理;

  (四)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单位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按本通知要求组织进行。

  三、清理的时间

  清理工作要在2005年7月20日以前完成。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在清理工作结束后,向市政府报告清理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涉及地方性法规、规章或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起草部门或单位应于6月底前提出清理意见,分别报市政府法制办或市政府办公厅审核。

  四、清理方式

  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其主要内容违反《规定》和《若干意见》或经清理后无继续保留必要的,应予以废止;个别条款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予以修改;在废止、修改的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新的具体政策措施。

  五、工作要求

  此次清理工作,对于全面振兴鞍山老工业基地,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单位、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认真部署,统一组织。要加大清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对清理不力的地区、部门和典型案件要及时予以曝光,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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