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宁财税[2005]41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5-31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三市(县)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新区财税局、众信事务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享受国家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各类校办企业、民政办福利企业、劳服企业以及“三老”企业(以下简称“四类”企业)的资格条件年检认定管理,既坚持依法治税,又充分落实现行地方税收有关优惠政策,促进“四类”企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上述“四类”企业资格条件年检认定管理工作结合减免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地方税务机关参与“四类”企业资格条件年检的主要工作内容为年检企业享受国家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必须具备的企业资格条件。主要内容如下:

  1、校办企业

  (1)举办且享受减免所得税的校办企业的学校类型,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2)校办企业必须是由学校出资建办(注:凡校办企业改制成股份合作制等其他类型的,改制企业须有公有制成份,应说明校方出资情况,并提供证明资料),由学校负责经营,并纳入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渠道(无锡市区以内的高、中等各级各类学校的校办企业的主管部门是无锡市教育委员会勤工俭学办公室,无锡市教委直属校办企业的总机构是无锡市校办工业公司,各直属校办企业均须向校办工业公司按时交纳管理费),其经营者由学校或教育部门指定、聘任。

  (3)校办企业必须是经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有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等纳税事宜,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并建有相应健全的财务核算制度。

  (4)校办企业必须按规定上交和使用经税务部门批准的减免或返还的税金(减免的所得税应全额上交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交管理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基金和费。

  (5)校办企业必须遵纪守法,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和税收政策。

  (6)对于校办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规范操作且符合下列四项基本条件,方可继续保留校办企业性质:

  ①应有举办学校的资产入股。

  ②归属举办学校管理。

  ③减免或返还的税金按规定上交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不得参与个人分配。

  ④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各项财务资料。

  (7)对于校办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可参照改制成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四项基本条件来办理。

  上述(1)-(7)条 内容,特别是(1)-(4)条 内容,均为年检的主要内容,均须在年检有关表格中如实反映,并附相应的证明资料予以证明。

  2、福利企业

  (1)企业的办厂方向要符合民政部等七部门制定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必须实行“四个独立”的原则,即独立的厂区、独立的法人代表、独立的产品、独立的核算形式。

  (2)企业的残疾职工要符合税法规定的“盲、聋、哑、残”条件。并提供经市民政局指定的医院检测的相关残疾证书。同时还要符合招用标准。安置残疾人员要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含35%),残疾人员要有适当的劳动岗位,上岗率达到80%以上(含80%)。(注:根据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民[1989]福字37号)规定,结合无锡实际,规定“四残”人员的具体标准是:①视力残疾者,指双眼或单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失去辨认能力,难于从事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者。②听力、语言残疾者,听力残疾指双耳听力丧失或听觉有重大障碍,听不到或听不真周围的声音;语言残疾指不能说话或语言障碍,不能用语言表达意思。③肢体残疾者,指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畸形,导致人体运动系统不同程度的功能丧失或功能障碍者。可分为:(1)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疾变而截除或先天性残缺;(二)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三)脊椎(包括颈椎)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四)中枢、周围神经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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