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开展财政性资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05]1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6-07
施行日期:2005-06-07
发布部门: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章 项目核定

第四章 项目组织与实施

第五章 项目监督与考评

第六章 附则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开展财政性资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七日 长沙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各项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含列入单位年度预算的项目支出和专项切块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是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和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项目支出分为行政事业类、建设类、社会事业类三大类:

(一)行政事业类:指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开支的专用设备购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维修费(专项修缮)、专项业务费、专项会议费等专项支出。

(二)建设类:指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支出、科技三项费支出、农林水专项支出、城市维护费支出、排污费支出、教育和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债务利息支出、各类政府性基金支出、政策性补贴支出等项目支出。

(三)社会事业类:指用于各种社会事业(如:稳定、救助、慰问等)的项目支出。 第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财力,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坚持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量力而行,合理排序的原则。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根据财力及部门收入状况,优先安排影响社会稳定、发展大局以及本部门事业发展迫切需要的项目。

(三)严格管理,追踪问效的原则。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对项目资金进行追踪问效,严格按进度拨付资金并加强管理,逐步实施绩效考评制度。 第六条 凡直接补助到个人和可向社会公开的项目支出,要逐步向社会公开,实行公示项目、公布额度、规范程序、窗口受理的项目申报审批程序,增大财政支出的透明度。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编制项目预算的要求,统一汇总向财政部门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八条 项目申报的基本要求:

(一)属于财政资金支持的范围;

(二)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建设类项目应有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九条 项目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

(一)项目支出预算报告及预算总表;

(二)新增项目申报文本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上年延续的项目中计划和预算没有变化的,在项目支出预算总表中予以说明;发生变化,需要重新填报项目申报文本;

(四)建设类项目及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修缮项目预算必须经市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方能上报;

(五)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按规定的时间要求上报;

(六)申报用于生产经营的有偿项目支出,要提供财产抵押、担保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主管部门接到所属单位的项目申报后,要认真核定,建立本单位的项目库,择优排序后,按财政部门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控制额,向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及项目资金。 第三章 项目核定 第十一条 项目核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格核定:项目单位是否属于市级财政支持范畴。

(二)形式核定:项目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内容核定:申请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项目内容是否完整,项目预算是否合理等。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政府的工作要点,结合申报部门的工作任务,确定当年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财力情况,列出项目支出预算。列入单位年度预算的项目支出报常务副市长审核,列入专项切块资金的项目,原则上按当年专项切块资金总额的70%安排,并向市委财经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同时列入政府采购预算。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后,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 项目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接到财政对项目支出预算的批复后,要按照核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并逐步实行报账制。 第十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变更、中止、撤销、追加预算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发生项目变更时,项目单位必须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出变更依据,变更后的项目预算必须严格控制在原批复的预算范围内,待财政部门批复后,方可按变更方案实施。

(二)发生项目中止时,项目单位必须及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书面报告,同时做好项目中止的后续工作。在未批准重新启动前,严禁动用项目资金。

(三)发生项目撤销时,项目单位必须及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书面报告,将已到账的项目资金余额立即退缴财政,同时做好项目撤销的后续工作。

(四)项目需要追加预算时,项目单位必须及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重新报送项目支出预算文本,详细说明需追加的项目内容、预算额度和依据,待财政批复后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结余资金,必须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批复办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五章 项目监督与考评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项目支出预算要逐步实施绩效考评制度。 第二十条 在项目考评中,有下列情行之一者,财政部门视情节压减下年度项目支出预算额度,并在全市进行通报:

(一)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

(二)虚报项目,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将项目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

(四)将项目结余资金隐瞒不报的;

(五)项目变更、中止、撤销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情节严重的,监察部门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司法部门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分别记入申报文本,并作为以后年度项目审批立项和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结合项目考评总结管理经验,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改进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年中申请追加的项目支出,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财政性资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为加强我市财政性资金项目支出管理,提高项目资金效益,强化项目资金全过程监管,现就我市开展财政性资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项目考评)是预算管理的重要环节。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既是改进和加强各部门、各单位部门预算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促进各部门、各单位进一步调整支出结构、优化资金投入方向、加强资金管理、改进资金拨付方式,进一步提高资金效益的重要措施。

各部门、各单位要将项目考评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充分认识开展项目考评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好此项工作。当前可从自身实际出发,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的重点项目进行试点,通过试点,在指标构建和评价方法上积累相关经验,待条件成熟后,对本部门或行业财政性资金项目全面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二、项目考评的范围、原则和主要依据

项目考评范围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支持产业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大型修缮、购置、会议等项目。

项目考评的原则:

(一)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为依据;

(二)坚持国家政策导向,充分体现国家产业政策;

(三)全面、真实地反映项目执行的实际情况;

(四)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

项目考评的主要依据:

(一)项目申报文本、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评估报告等;

(二)项目预算批复文件;

(三)项目执行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

(四)项目验收报告和审计或评审结论;

(五)项目中期或完成后的绩效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项目考评的内容和方法

项目考评的内容分为业务考评、财务考评和绩效考评。业务考评内容主要是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定。财务考评内容主要是对资金和财务管理状况等进行评定。绩效考评的内容主要是对项目完成后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进行评定。

项目考评的方法是在业务考评、财务考评和绩效考评的基础上,运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项目进行综合性的考核和评定。

四、项目考评的指标

按照简明、实用的原则设置项目考评指标,既客观、准确地对项目进展情况和执行结果进行考评,又便于操作。

项目考评指标主要应包括项目完成进度、项目完成质量、项目采购方式、财务管理及财务制度执行和效益评估等项指标。

项目考评的具体标准按基本建设类、社会保障类、农业类、企业类、教科文类和行政类等由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五、项目考评的组织实施

项目考评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管理方式。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分级实施。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项目考评办法和标准,确定考评项目,指导、监督、检查项目考评工作。

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项目考评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本部门的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项目考评工作。

项目单位按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规定及要求,编制本单位项目考评方案,及时对本单位的项目开展绩效考评工作。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可委托经政府采购中心招标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考评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支出的监督,开展对项目考评结果的审计。

六、项目考评结果应用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考评结果,及时总结项目管理经验,完善项目管理办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针对项目考评中发现的问题,改进和加强项目后续过程的管理;参考考评结果对新增项目立项进行决策。

项目考评结果是财政部门确定以后年度项目和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积极开展项目考评工作。财政部门要勇于探索,大胆实践,在广泛试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考评中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考评指标体系,做好全市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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