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严格控制扬尘污染实施方案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乌政办[2005]11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8-08
施行日期:2005-08-08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严格控制扬尘污染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八月八日

乌鲁木齐市严格控制扬尘污染实施方案

为严格控制扬尘污染,进一步改善首府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根据《乌鲁木齐2004-2008年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实施纲要》,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点

(一)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做好施工工地管理;

(二)对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杜绝抛洒遗漏现象;

(三)对城市道路实施全天候保洁,提高机械化吸尘清扫比例;

(四)加强对垃圾场、建筑渣土填埋场的扬尘(纸片、塑料袋)管理;

(五)加强对废品(物)收购站的管理;

(六)对裸露地面进行固化、硬化、美化和绿化;

(七)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及处置管理;

(八)加强对物料堆场的扬尘管理,禁止露天焚烧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二、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每年3月15日至4月1日。环保、建设、市政市容、国土资源、园林、执法等部门共同做好控制扬尘污染的宣传动员工作。

(二)督查落实阶段:每年4月2日至10月15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三)考核验收阶段:每年10月16日至11月20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对各区(县)、各相关部门控制扬尘污染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三、工作分工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负责本辖区内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二)市环保局。

1.负责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制定《乌鲁木齐市控制扬尘污染管理办法》;

2.负责对扬尘污染状况进行检测,定期公布检测结果,并提出整改措施;

3.负责对施工工地、早夜市及饮服行业使用清洁能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对施工工地、道路保洁、裸露地面处理、垃圾处置等扬尘污染防治效果进行评估。

(三)市建委。

负责对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市政市容局。

负责对市政工程、废品站、渣土填埋场、垃圾转运站及填埋场、垃圾清运及道路清扫中的扬尘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市执法局。

负责对运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或密封、包扎、覆盖不严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六)市林业(园林)局。

负责对绿化施工中的扬尘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裸露地面进行绿化。

(七)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对砂石场的扬尘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挖沙取土行为进行严格控制。

(八)市目标办。

负责会同市环保局和市政市容局对各区(县)、各相关部门控制扬尘污染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相互配合,保障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及单位的宣传栏、橱窗、板报等,广泛宣传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全市各族人民群众的环境卫生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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