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的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九日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的考核奖励办法
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大做强,更好地支持市域经济发展,按照“奖励与贡献挂钩”原则,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市区范围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芜湖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芜湖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芜湖市分行、中国银行芜湖市分行、芜湖市商业银行、交通银行芜湖市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芜湖市分行、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芜湖市郊区信用合作联社。
二、考核指标
1.贷存比: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月末贷款增量(不含贷给市域外的企事业单位贷款;贴现贷款折半计算,下同),占存款增量(环比)的比例加权平均的年度贷存比为考核依据。
2.贷款增长率: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月末贷款增长率加权平均的年度贷款增长率为考核依据。
3.银团贷款:根据《芜湖市银团贷款暂行办法》规定,统计核准的相关数据为考核依据。
三、评分标准
考核总分为120分,其中:
1.贷存比总分45分:贷存比以68%为基数,基数分25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加满45分为止;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2.贷款增长率总分45分:以安徽省年度平均贷款增长率为基数,每高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1.5分,加满45分为止。
3.银团贷款总分30分:以各成员行年度实际投放的银团贷款额作为考核依据。贷款额:主办行按其实际年平均贷款额×1.2系数计算,协办行按年平均实际贷款额×1系数计算。计算分数:年平均贷款额(万元)÷1000(万元),加满30分为止。
四、奖励标准
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下的不奖励,达到80分的奖励2万元,以后每增加1分,再奖励2000元,依此类推。考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规模因素,以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平均贷款额为基数,贷款额在基数50%以下(含50%),按奖励额×0.5系数进行奖励;贷款额在基数50%-70%(含70%),按奖励额×0.7系数进行奖励;贷款额在基数70%-90%(含90%),按奖励额×0.9系数进行奖励;贷款额在基数90%-100%(含100%),按奖励额×1系数进行奖励;贷款额在基数100%-200%(含200%),按奖励额×1.2系数进行奖励;贷款额在基数200%-300%(含300%),按奖励额×1.4系数进行奖励;贷款额在基数300%以上的,按奖励额×1.6系数进行奖励。
五、考核和奖励资金安排
1.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芜湖监管分局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具体考核工作并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2.奖励资金从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奖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领导班子和主要信贷人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班子主要负责人按班子成员平均奖励额150%奖励,班子其他成员及主要信贷人员奖励办法由班子主要负责人提出,集体研究决定。
六、其他
1.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芜政秘[2004]44号文件同时废止。
2.以后新增银行业金融机构比照本办法执行。
3.授权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