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领衔办理市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马政[2005]2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6-09
施行日期:2005-06-09
发布部门: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正文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领衔办理市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九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领衔办理市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的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做好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市政协提案(以下简称“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自觉接受人民代表的法律监督,发挥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起,实行市长、副市长领衔办理市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制度。

  第一条 市长、副市长每年领衔办理1-2件人大议案、政协提案。

  第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的内容,按照市长、副市长的工作分工进行划分,征求市政府领导意见后,确定领办件。

  第三条 市长、副市长对领办的人大议案、政协提案,要及时督促有关承办部门和单位提出办理意见,加快办理进度,提高办理质量,协调解决办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定期向市人大、政协及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办理情况。

  第四条 各承办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地做好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定期向领衔领导汇报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进度。

  第五条 市政府在每年的9月中下旬,召开专门会议,听取市政府领导领办件办理情况的汇报,检查办理进度。

  第六条 市政府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的办理结果或办理进展情况。

  第七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做好市长、副市长领办件办理过程中的有关协调和督查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6,918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领衔办理市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