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浙国税流[2005]4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6-09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4号文明确如下:

  1、企业按税务机关审核的比例向其主管部门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对超过上述标准上交的管理费部分和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费按国家规定使用后的结余均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政策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继续执行。

  2、对直接供应给大、中、小学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执行内部供应价格的,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所直属的监狱、劳教企业,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应恢复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3号文通知如下:“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已经到期。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1月1日起,对上述企业恢复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对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的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5号文规定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凡已扣除的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处理。

  四、关于对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686号文规定:同意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江阴分公司从1997年度起向其总公司按理货收入的3.5%提缴管理费并在税前扣除,分公司超过规定标准上交或提而未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五、关于查出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53号文明确如下:

  1、关于查出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罚问题。

  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年度申报表中所报亏损额多于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不缴或少缴所得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认定其为偷税,并应处以罚款,具体计算可将查出企业多报的亏损额视为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税所得,再按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以此作为罚款的依据。

  2、关于查出企业多报亏损应否补税问题。

  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如果仍然亏损的,可按上述原则予以罚款,不存在补税问题;如果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有盈余,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多报的亏损已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进行了弥补,还应对多报亏损已弥补部分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六、关于纳税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1号、省局苏地税发(1997)189号文件精神,规定如下:

  1、企业被查出的以前年度的应税所得,应与被查年度企业已申报纳税的应税所得合并,按适用税率(以下称实际税率)计算补征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被查年度已申报纳税的应税所得适用的税率低于实际税率,还应对已纳税的应税所得按其适用税率与实际税率之差补征所得税。对于查出的应税所得应按33%的税率计算出相应的所得税额,以此作为处罚的依据。

  2、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4、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同时对乡镇企业其查增的所得额也不享受减征10%的政策。

  七、关于查补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问题。

  在企业对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满(次年二月底)后,被税务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出:1、属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中列示的内容(包括其他项目)以内,且不符合税法规定而超标准列支、或不允许列支、或不符合调减规定的数额(包括企业未自行调增、或少调增、或多调减的数额),则只要按规定计算补税,而不需要进行调帐的“查补税额”数,企业应借记“所得税-查补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查补税额)”科目;上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期末转帐时,借记“本年利润-所得税(查补税额)”科目(轧减当年净利润),贷记“所得税-查补税额”科目。

  企业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申报项目第41行次“查补上年所得税额”中列示;在会计报表的01-1表(应交款项表)企业所得税本期或累计应交数下。其中:“查补税额”中列示;在02表(损益表)“减:所得税”行次下增列“其中:查补税额”列示。

  2、凡属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列示内容以外的,且既不符合税法规定,又不符合财会制度规定,并涉及到损益的数额,则既需要进行会计处理调帐,又要计算补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并入“本年利润-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征收所得税。其补征所得税额的会计处理,与本年利润应交所得税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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