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农村部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庆政办发[2005]3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6-14
施行日期:2005-06-14
发布部门: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大庆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制定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和《黑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精神,保证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规范运作,特制定《大庆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在我市现行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现存无子女、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各项帮扶救助措施紧密结合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第三条实行奖励扶助制度,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农村人口与发展的高度重视,有利于引导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减少农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推进全市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开展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实行申报审批制度。拟开展奖励扶助制度试点的县(区)政府须向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所辖各县(区)。各县(区)应依照本《细则》认真做好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

  第二章试点目标与原则

  第六条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减少不符合法律法规出生的人口,稳定低生育水平;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制度,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对象受到奖励扶助;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减少新增贫困人口,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根本转变。

  第七条试点坚持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

  根据国家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要求,紧密结合我市实际,严把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保证与国家、省要求相统一,确保政策的一致性;通过个人申报、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与公正;依托我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及下属机构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减少中间环节,坚持封闭运行,防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第三章对象确认和奖励标准

  第八条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村居民。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且2001年以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本人或配偶年满60周岁。

  第九条市人口计生部门依据上述基本条件,负责全市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政策的解释。

  第十条奖励扶助对象按以下程序确认: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村委会审议、张榜公示并上报乡(镇)政府。

  (三)乡(镇)政府逐一核实后张榜公示,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县(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四)县(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抽查核实,并以正式文件批复,由乡(镇)政府再次张榜公示。

  (五)县(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将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市人口计生委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六)县(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第十一条符合确认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年人均600元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起点发放。

  第十二条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发放,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奖励扶助金每年分两次发放。

  第四章资金来源与财政负担比例

  第十三条奖励扶助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50%。地方财政负担部分,按以下比例分级负担:

  (一)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并列入国家和省扶贫工作重点县(区)的,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

  (二)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但未被列入国家和省扶贫工作重点县(区)的,省财政负担80%,县(区)财政负担20%。

  (三)不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县(区),由省级财政负担60%,县(区)财政负担40%。

  第十四条县(区)财政部门将奖励扶助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保证试点工作所必须的管理服务经费支出。

  财政预算不得挤占其他计划生育事业经费。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

  (一)市财政建立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将中央补助资金和省、县(区)配套资金及时存入财政专户,实行集中管理并足额拨付到委托发放机构。

  (二)市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委托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作为奖励扶助金代理发放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书(合同书)。建立对农民发放奖励扶助金的“直通车”,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个人账户,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直接发放到户到人。

  (三)市财政负责奖励扶助金的预算、决算和监督管理,并通过年报向省财政厅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四)市人口计生部门及时掌握并监督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第十六条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及下属机构负责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一)按照委托服务协议(合同书)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

  (二)按照制定的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流程将拨付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

  (三)负责将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和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市、县(区)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第六章评估与监督

  第十七条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市人口计生委和市财政局等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试点工作的综合评估。

  第十八条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利用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对奖励扶助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各县(区)每季度进行一次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并将结果上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市人口计生委每季度进行一次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并将结果上报省试点工作协调小组。

  第十九条市、县(区)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及各乡(镇)政府都要分别设立举报电话;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广播、有线电视等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对象等进行宣传,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全市各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积极协调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认真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

  审计部门独立开展或与市人口计生部门共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奖励扶助金的拨付、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由全市各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观察员),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独立、随机的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观察员有权向县(区)、市、省,直至国家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反映。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定期组织联合检查组,深入到农户家中,直接了解发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章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根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分工,对试点工作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在试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把试点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一票否决。对地方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影响奖励扶助金发放,以及试点工作出现的重大问题、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当地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并取消该地区试点资格。

  (三)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及下属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合同书)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抵交奖励扶助金,或进行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工作程序与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试点工作分为调查摸底、申报审批、试点启动、资金发放、检查评估五个阶段。对试点工作的宣传应贯穿试点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十五条各地、各有关部门在试点工作中要把握试点全局,抓住宣传动员、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人员培训、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登记、信息变更、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等关键环节,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六条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组织要积极参与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协会组织覆盖面广、联系群众密切的优势,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努力做好奖励扶助制度的宣传和对象的确认,以及对试点工作的监督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继续执行和完善已出台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

  优惠政策,把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与对农村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的“两免一补”、“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关爱女孩”行动、计划生育“三结合”、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和贫困母亲等项工作紧密结合,逐步形成更加完善的利益导向机制。

  第二十八条各县(区)要及时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向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九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辖区的试点工作。各级政府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对试点工作亲自抓、负总责。

  第三十条各县(区)政府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整体推进。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如与国家、省关于试点工作的规定、要求相抵触,以国家、省规定和要求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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