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5]41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8-04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1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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