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管理与发放实施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毕署办通[2005]6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6-17
施行日期:2005-06-17
发布部门: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正文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文件精神,组织实施好毕节地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确保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能及时、足额、安全发放到农民手中,现将《毕节地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管理与发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此意见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资金管理与发放工作。

二00五年六月十七日

附:毕节地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管理与发放实施意见

为确保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以下简称奖励扶助金)能及时、足额、安全发放到农民手中,根据国办发[2004]21号文件精神和《毕节地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奖励扶助资金管理与发放工作实施意见。

一、奖励扶助金的管理原则

奖励扶助金是保证兑现给符合国家奖励扶助对象条件并经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计划生育户的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滞留该项资金,也不得将之抵扣个人贷款、抵交各项税费。

二、奖励扶助金的负担原则

符合国家奖励扶助对象条件并按有关规定确认了的计划生育户的奖励扶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10%,地级财政负担5%,县级财政负担5%。

三、奖励扶助金的代理发放机构

农村信用社在我区各县、乡均设有营业网点,具有覆盖面广,方便群众的优势。经地区行署同意,委托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毕节办事处为奖励扶助资金发放代办机构。各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奖励扶助金个人储蓄账户实行专业化管理。

四、设立奖励扶助金财政专户

(一)各县、市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专门用于汇集中央财政和省、地财政拨入的奖励扶助资金及县、市级以各种形式筹措的奖励扶助资金。

(二)各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专用账户(纳入集中核算的县、市,由会计核算中心代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开设资金专用账户)。

(三)财政部门要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用款通知书,在1个工作日内将直补资金拨入会计核算中心代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的奖励扶助资金专用账户。

五、建立奖励扶助金个人储蓄账户

(一)各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严格按照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建立奖励扶助金个人储蓄账户(活期存折)。

(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收到拨入的奖励扶助资金后,要将之与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名单逐一进行核对,经核实无误后,再及时、准确地将奖励扶助金存入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存折(卡),并负责通知享受奖励扶助的对象领取。

六、及时上报奖励扶助对象增减审批个案信息资料和奖励扶助人数

(一)各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年度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人员增减审批(表)个案信息资料汇总上报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作为下年度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拨款的依据。

(二)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在核准奖励扶助对象后,将汇总人数和所需总金额上报省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门,作为下年度上级财政预算拨款的依据。

七、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责任追究

(一)在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中,对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对不按规定及时筹措资金,不按时将资金拨付到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按《委托协议》履行义务,造成奖励扶助资金流失、挪用,不能及时足额发放的,取消其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八、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监督责任

(一)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对奖励扶助的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配套、资金发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虚报、克扣、贪污、挪用、冒领、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严肃查处。

(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因监督检查不到位,造成资金使用不当、资金流失和资金不到位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失职或渎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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