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特困户救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的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豫政[2005]2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6-24
施行日期:2005-08-01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

正文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范围

  农村特困户主要是指因病、因残等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特困家庭,以及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无劳动能力、生活常年困难的鳏寡孤独家庭。

  因艾滋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纳入当地特困户救助范围。艾滋病致孤人员、艾滋病导致的单亲家庭按照政策就高的原则,只享受一种救助政策。

  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纳入五保供养范围,按照五保供养政策执行,不重复救助。对因突发灾祸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继续实行临时救济。

  二、农村特困户审批程序

  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按属地管理原则,以户为单位确定。由户主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村民代表会议评议,评议确认的人员名单,要张榜公示,并填写《河南省农村特困户救助申请审批表》,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的人员名单在村里张榜公示3天,确无异议的,颁发《河南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

  三、农村特困户救助标准

  农村特困户救助标准,按照科学合理、低标准起步、逐步提高的原则,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地出台的救助标准,不得低于每人每月12元。随着经济发展、物价上涨及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救助标准。财力较强的市救助标准可适当提高,但要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避免盲目攀高。

  四、农村特困户救助资金的筹集

  农村特困户救助所需资金由省、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省财政按民政部门审定的县(市、区)农村特困户人数,按照每人每月8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剩余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负担。

  已经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地方,省财政对农村特困户补助资金可以用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

  县财政不得因省财政加大投入而减少特困户救助资金的投入,有条件的地方要提高救助标准和扩大救助面。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救助农村特困群众。

  根据工作需要,各市、县(市、区)财政要安排必要的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经费。

  五、农村特困户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特困户救助资金,列入政府预算“农村社会救济”科目核算。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年度救助资金预算和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及时将特困户救助资金拨付到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要设立农村特困户救助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负责按月发放到户。为确保资金安全和发放效率,各地可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办法。

  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农村特困户救助提供的捐赠、资助,纳入救助资金专户管理。

  六、加强农村特困户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对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的情况,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救助资金发放、通信地址等要逐户登记,建立数据库,报省、市民政部门备案。

  七、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救助政策落实

  各级民政部门要公开农村特困户申请条件、审批程序、救助标准和救助款物发放与使用情况。省、县财政部门要确保救助资金的落实。各省辖市民政、财政部门要定期对救助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救助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省民政厅、财政厅等部门要对各地农村特困户救助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本意见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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